(六) 残疾车、摩托车以及其他无客运资格的车辆载客;
(七) 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客运、货运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广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 损毁、挪用窨井盖、路牌、指示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二) 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三) 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
(四) 其他违反城市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 在草坪、花坛、绿地内擅自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
(二) 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三) 擅自砍伐苗木、采花摘果;
(四) 其他破坏绿地、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二) 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三) 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四) 从事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五) 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六) 在进、出站口周围和淮海广场等处揽客,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
(七) 以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八) 出售、出租各类非法出版物;
(九) 拆分销售报纸、违规收取电话费;
(十) 网吧、游戏厅、演艺厅违规经营;
(十一) 携带犬只进入;
(十二) 其他妨害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淮海广场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