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火车站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电力、电信、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经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第八条 火车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规划和相关的技术规范以及综管办的统一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规范,并按照综管办的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设置。
第九条 禁止在淮海广场设置亭棚、摊点。火车站地区的其他区域需要设置亭棚、摊点的,应当符合火车站地区的统一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许可手续后按指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 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 卖艺,兜售物品;
(三) 随地躺卧、露宿;
(四) 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五)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六) 道路两侧晾晒衣物、擅自堆放物料;
(七) 沿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柜台、无证设摊经营、变相占道经营;
(八) 车辆运输抛洒滴漏;
(九) 其他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火车站地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火车站地区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火车站地区的交通秩序。
禁止下列行为:
(一) 占道停车或者占道停车上下客;
(二) 擅自在淮海广场停放车辆;
(三) 机动车辆(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除外)停放人行道;
(四) 出租汽车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站外带客扰乱站点秩序;
(五) 出租车拒载或者强行拉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