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徐州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新平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徐州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徐州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淮海广场及其周边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火车站地区的单位、个人和出入该地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徐州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综管办)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及督查工作。
市公安局东站广场分局(以下称东站广场分局)受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交通、文化、新闻出版、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委托,在火车站地区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对委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范围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处理。
铁路系统管辖的火车站站前广场纳入火车站地区管理范围;火车站候车室及两侧所属建筑物室内治安秩序和卫生检疫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铁路卫生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市容与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公安、工商、质监、环保、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交通、物价、民政、文化、新闻出版、旅游、人防、铁路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火车站地区的管理,支持和配合综管办、东站广场分局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