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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失效]

  第九条 科技保密项目资料的使用范围。
  绝密级的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机密级的只限于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秘密级的,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以使用。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科技保密材料都应制订使用制度,以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条 划定科技保密项目的程序和权限:
  (一)科学技术项目的密级由完成单位提出建议密级,报主管部门;
  (二)绝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科技保密委员会复审,转报国家科委审批;
  (三)机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科技保密委员会审批;
  (四)秘密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科技保密委员会备案;
  (五)中央、省各驻沈单位的科技保密项目,按隶属关系上报,按程序审批,并报市科技保密委员会备案。
  科技项目的密级系随项目下达的,按下达的密级执行。
  第十一条 解密、降密和升密。
  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国内已不先进的科技保密项目,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解除密级和降低密级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必要时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解密、降密和升密的审批权限按第九条办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降密和解密。
  (一)随时间推移,已失去保密意义的;
  (二)已经有了接替技术的;
  (三)国外已失效专利或经其它途径公开的技术;
  (四)因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需要,可扩大知密范围的;
  (五)科研项目中已确定对外开放的部分;
  (六)其他需要降密或解密的。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高密级。
  (一)发现原定密级偏低的;
  (二)近期内取得进展,对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有重大意义的技术;
  (三)新发现的对国家安全、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有潜在效用的敏感技术;
  (四)其他需要提高密级的。
  第十四条 专利或技术协议、合同等承担的保密项目的升密、降密和解密的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已解密的科技项目,可按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和政策,以各种形式公布、转让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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