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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失效]

  第七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经国家批准的发明或我国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等项目(主要指发明申报中的保密要点)。
  (二)正在进行并且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科技成果。其中包括项目已完成尚未进行技术鉴定的、准备上报的或者正在申请发明的;项目尚未全部结束或未成功,但在研制过程中已有突破的;对某一项现有技术或工艺具有独创性改进,使之达到或超过了国际先进水平的。
  (三)国外虽有但系国外专利或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和技术诀窍、传统工艺技术和配方。
  (五)为国防、军工配套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
  (六)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技术、图纸、资料、配方。
  (七)从国外引进按协议或合同规定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资料。
  (八)通过友好交往、引进人才或者其他秘密渠道获取的国外尚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
  (九)未公开发表的,对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理论、新苗头、新发现、新设想及未公开的专利。
  (十)科技发展规划、科技统计分析资料和需要保密的科技档案、资料。
  (十一)我市特有的各种(类)重要、稀有、珍贵的生物资源和农、林、牧、禽、水产、中药材等品种及科研资料。
  (十二)贮存科技保密项目数据的电子计算机软件。
  (十三)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主要指属于保密的核心部分或关键部位的技术和其他科研成果)。
  第八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须在综合分析国外科技情报的基础上,按其性质、用途、作用、意义、和技术水平、经济价值及失泄密的危害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绝密:是国家秘密的核心部分。涉及国家安全、我国特有发明创造、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诀窍或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核心技术,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能使国家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列为绝密级。
  (二)机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部分。涉及国家安全、具有国际水平、或具有较大经济利益的科学技术,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能使国家遭受严重损失的,列为机密级。
  (三)秘密:是国家秘密的一般部分。对发展科学技术有较大作用、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涉及国防军工常规制造装备或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的科学技术,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能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列为秘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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