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清无”办要积极主动做好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统筹把握清理整治行动整体进展情况,督促整改存在问题,保证清理整治行动有序推进,取得预期成效。
(二)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落实“清无”专项行动。要组织指挥辖区城管、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环保、质监、消防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统一行动。街道综合执法队要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优势,发挥骨干、中坚作用,集中力量,全力以赴,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确保清理整治效果。
(三)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要求,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街道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强力推进整治行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对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7〕149号)及时移送。对超范围从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和有证照市场、商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好行动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撕毁封条强行经营、阻挠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要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打击。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触犯刑律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化、卫生、环保、规划、国土房产、质监、药监、消防、房屋租赁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巩固清无工作成果建立清无工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20号)、《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中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有关职责分工的意见》(深府〔2007〕171号)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无证无照经营,并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引导无证无照经营者办理证照,合法经营。对未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无证经营行为,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行动期间,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整治合力,提高整治效果。
(四)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情况的纪律作风、行政效能和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推诿扯皮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宣传部门负责“清无”集中行动期间的宣传策划,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加强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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