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年度信誉等级不合格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在浙的水利工程建设经营活动进行限制。企业在浙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做出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进浙水利企业的资质和在我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清出制度。
对违反国家、省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进浙水利企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理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进浙水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取消进浙水利企业资质年度备案资格或暂停项目备案1-3年的处理:
(一)存在拖欠材料款、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存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的;
(三)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不相适应;
(四)出租、涂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办理外省进浙水利企业备案登记手续的;
(五)资质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相应变更备案登记手续的;
(六)在浙从业期间发生水利建设市场违规行为、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或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行为的;
(七)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项目部成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八)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已在我省承接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进浙企业应于2007年12月1日前申请办理《进浙水利施工(监理)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证》。每年10月至12月申请办理《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未按要求办理工程安全管理备案手续的施工、监理企业擅自开展业务的,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实施停业整顿,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准予施工。对既不办理安全管理备案又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