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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实行年度信誉检查,评出信誉等级,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无业绩记录。
  1、企业一年内在我省无经营业绩,年度信誉等级记录为无业绩记录。
  2、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不合格;
  (1)严重违约的;
  (2)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3)发生死亡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4)与项目法人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5)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监理)的;
  (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7)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8)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使用未取得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的作业(监理)人员,情节严重的;
  (10)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基本合格。
  (1)有违约行为,但不影响工程进度的;
  (2)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规程,情节较轻,未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3)技术作业(监理)人员无水利上岗资质证书,情节较轻的;
  (4)其它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4、能较好履行投标承诺和施工(监理)合同,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规程,技术作业(监理)人员严格持证上岗,工程质量合格,无死亡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无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合格。
  5、连续3年年度信誉等级考核合格的,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 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年度信誉检查时间定于每年9月至10月,由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对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一年内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经营、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评出信誉等级,并记录在《备案登记证》中。
  第二十七条 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无年度信誉检查记录的,证书自行失效;连续两年无业绩记录的,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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