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可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证》:
(一)《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1份,包括: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等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近三年内未发生《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第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由进浙水利监理企业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出具);
7、企业驻浙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8、企业驻浙机构人员任职文件;
9、企业驻浙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驻浙办公地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1、工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未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证明;
12、证明近十年承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绩的原件及复印件;
13、近十年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4、企业驻浙机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进浙水利施工、监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不得办理年度登记备案手续。取得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不得承揽备案项目之外的工程。
第十六条 未取得《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证》的水利施工企业,不得在浙江省范围内承接水利施工(监理)任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允许其参加水利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投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复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