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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10、企业驻浙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
  11、企业驻浙机构人员任职文件原件;
  12、企业驻浙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3、近三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的证明(由进浙水利施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出具);
  14、企业驻浙办公地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5、企业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未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证明原件;
  16、证明近十年承接水利工程施工业绩的原件及复印件;
  17、近十年承接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8、企业驻浙机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9、已按省政府规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进浙水利监理企业申请年度登记备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具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独立办公场所;
  (二)具备符合要求的企业驻浙人员;
  (三)监理企业持有水利部、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四)监理企业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符合工程项目要求,并持有《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合格证书》;
  (五)监理企业在本次申请之前一年内未发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六)近三年内未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七)企业驻浙机构已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注册资本金甲级企业不得小于100万元、乙级企业不得小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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