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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6、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文件资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
  第十一条 进浙水利施工企业申请年度安全管理登记备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设区市所在地具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独立办公场所;
  (二)持有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证明》;
  (三)具备符合要求的企业驻浙人员;
  (四)企业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符合工程项目要求,企业拟派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持有符合要求的证书;
  (五)企业在本次申请之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六)近三年内未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七)企业驻浙机构已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注册资本金一级以上企业不得小于500万元、二级企业不得小于300万元;
  (八)按照省政府规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二条 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可向我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证》:
  (一)《水利施工企业进浙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1份,包括: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进浙承接工程任务的介绍信原件;
  5、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证明》原件;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7、《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附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签);
  8、施工企业拟派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9、施工企业拟派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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