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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施工企业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监理企业持有水利部、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施工企业派驻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符合工程项目要求,施工企业派驻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持有符合要求的证书;
  (四)监理企业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符合工程项目要求,并持有《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合格证书》。
  第九条 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安全管理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1份,包括: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参加工程管理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参加工程管理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参加工程管理的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的上岗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与工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11、已按省政府规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文件资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
  第十条 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安全管理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1份,包括: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等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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