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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而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
  第三条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工作,并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入我省承接水利工程项目有关业务,必须遵守先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开展工程业务的原则。
  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入我省开展业务前,必须先办理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且在浙江水利网(http//www.zjwater.com)公示后,方可进入我省开展水利建设经营活动,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承接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业务。
  第六条 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备案登记实行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业绩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备案时,必须先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有关情况、在浙办事机构情况以及已有工程业绩等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经核查后予以公示,并供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 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管理登记备案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和年度登记备案两类。
  (一)单项工程安全管理登记备案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已进浙承揽在建水利工程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所施工、监理单项工程进行的补办登记备案。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可分别凭本《办法》第九、十条所要求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
  (二)年度安全管理登记备案是指对下一年度拟进浙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行的登记备案。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可凭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要求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年度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可凭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要求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年度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 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安全管理登记备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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