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服务涉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下同)、妇幼保健机构。各地要按照鲁编办[2006]75号文件要求,尽快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要明确界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加强对口业务指导。原则上直接面向社区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都应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个别不具备条件暂不能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一方面要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另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尽快调整到位。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整合公共卫生资源,置换出的经费一并纳入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四、严格考评,确保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落实到位
㈠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以市为单位,每季度报告一次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运作实施情况,每年12月11日之前报送全年工作实施情况。有关信息报表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㈡严格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以设区的市为主对区(市、县)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项目总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建设完成情况(10分)、政府购买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50分)、项目管理情况(10分)、资金落实情况(10分)、资金管理情况(10分)、项目实施效果(10分)等。其中,政府购买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由区(市、县)参照《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机构考评表》对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经市级确认后加权汇总。设区的市对区(市、县)考评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卫生厅、财政厅。省卫生厅、财政厅于12月底前组织抽查并认定考评结果。
㈢考评结果与资金拨付。经省确认的各市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考评结果,作为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主要参考依据。省级在核定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到位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建设完成情况,以区为单位按服务人口核拨省级补助经费。考核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补助经费;考核在80(含80分)-90分之间的,拨付70%;考核在60(含60分)-80分之间的,拨付50%;考核低于60分的,不予拨付。其中服务人口根据辖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常住户口居民和居住半年以上、办理暂住证的居民人数认定。对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凡补助资金未全部到位的,一律不予拨付省级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