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卫基妇发[2007]14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卫基妇发[2006]13号)和《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意见(试行)》(鲁财社[2006]17号),现就做好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功能,是落实城市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性环节。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城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管理与考核,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考核的内容,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技术操作规范、质量控制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购买服务的要求,落实本地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所需经费,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效益。
二、因地制宜,认真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确定工作
设区的市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参照《山东省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绩效考评标准(试行)》,以A类项目为基础,以B、C类项目为参考,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购买能力及居民的公共卫生问题合理确定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包的内容,满足居民基本公共卫生需求。原则上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市为单位编制,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备案。个别区(市、县)较多且发展不平衡、区域差异较大的市可以区(市、县)为单位确定服务项目,但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三、明确责任,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的分工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