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八类”刑事案件数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百分比、同比。
6.实有人口万人“两抢”日均犯罪报警数、同比。
7.实有人口万人“两盗”日均犯罪报警数、同比。
8.实有人口万人日均警情、同比。
9.万车死亡率、万车事故率、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比率、简易程序处理事故率。
10.实有人口万人火灾事故宗数、伤亡人数。
第五条 社会治安打防控指标
11.民警人均打击处理数(包括逮捕数、劳教数、收教数、收戒数,其中逮捕数按100%权重计算;劳教数、收教数、收戒数按50%权重计算)。
12.“命案”破案率;“八类”刑事案件破案率。
13.实有人口万人“两抢”案件破案数;实有人口万人“两盗”案件破案数。
14.实有人口万人治安案件查处宗数,由多向少排序。
15.年度治安经费占财政经费支出的百分比;实有人口万人年度专职群防群治队伍人数。
16.实有人口万人年度安全文明小区新创建数;实有人口万人年度“抓难治乱”安全文明小区数;引进物业管理的安全文明小区所占比例数。
17.外来人口信息采集率;出租屋信息采集率。
18.实有人口万人出租屋信息通报数;实有人口万人房屋租赁执法宗数。
19.出租屋信息反馈处理率。
20.实有人口万人出租屋刑事发案数,同比;出租屋发案数占同期刑事案件发案的比率、同比。
21.实有人口万人突出治安问题和重大刑事案件实施责任倒查的宗数。
22.对其他专项行动成效评估,根据工作部署另行制定考核指标。
第六条 社会治安民意测评指标
23.公众安全感、同比。
24.年度社会治安满意度、同比。
25.群众对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的满意度,适时进行专项测评。
第七条 每项评估排序第一名得6分,第二名得5分,以此类推,第六名得1分。各项得分数相加为区的总分。根据各区总分的情况,确定社会治安分析评估的排名。
对于有若干款的评估项目,各款权重相同。每款评估排序第一名得6点,第二名得5点,以此类推,第六名得1点。各款得点数相加得到的总点数决定该项评估排序。
第八条 社会治安分析评估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区各项指标逐项列出形成评估数据报告。各项相关数据由市公安局、统计局、财政局、小区办、出租屋综管办等部门提供,并以其提供的数据为准。实有人口数包括常住人口数和流动人口数,常住人口数以市公安局人口处掌握报公安部报表统计的人口数为准,流动人口数以市出租屋综管办掌握的流动人口有效信息为准。民意测评由市统计信息局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考查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