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鲁卫法监发〔2007〕14号)
各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部)属医疗机构: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自2005年4月起,根据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面、客观地总结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查找并改进存在的问题,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专项行动(整治)的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既是对我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对各地、各部门工作的一次全面考核评估;要通过此次总结评估,充分、客观地肯定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认真查找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采供血的日常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意见,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通知要求将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做好。
二、认真部署,确保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本次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全面自查和上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各市要结合实际,尽快制订具体督查和评估工作方案,对照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的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县(市、区)的督查评估工作,市级督查要覆盖辖区内的全部县(市、区)。二是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总结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做好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11月中旬开始对全省专项行动(整治)工作进行暗访和督导检查。
在督查和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各市要按照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完成近三年尤其是2007年本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有关统计报表(见附件)一式3份以及省卫生厅与省科技厅等八部门《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鲁卫法监发[2007]4号)、省卫生厅与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山东省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法监发[2007]5号)中所附的表格,于2007年12月20日前一并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文生;联系电话及传真:0531-85599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