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三、稽核方法
(一)书面稽核:审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检查是否对职工缴费基数进行张榜公示,缴费基数是否经过职工本人签字。通过核查劳动情况年报、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检查参保单位是否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人数,有无少报、漏报现象。
(二)实地稽核:查阅参保单位有关资料,全面了解劳资、财务情况,进一步核对其申报的缴费基数和人数是否属实。通过与企业负责人、劳资(人事)干部座谈,以及走访职工等形式,逐户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稽核前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内容、时间及所需资料;稽核过程要认真做好《稽核工作记录》,稽核结束后,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情况告知书》;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根据《稽核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
四、稽核步骤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全市参保单位书面稽核阶段(3月29日-6月30日)
由市社会保险稽核中心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配合,依据《关于申报稽核200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合劳社秘[2004]25号)对2004年全市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进行稽核。
(二)第二阶段:结合“贯彻执行《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部分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6月20日-7月30日)
进一步通过专项执法检查,理顺劳动关系。通过实地稽核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与缴费基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将结合日常工作中缴费单位申报、缴费存在的问题及书面稽核中存有疑点的、日常职工举报的,在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中,重点抽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各类其他企业。
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专项执法检查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组织骨干力量抓好稽核、整改工作。
(三)第三阶段:联合检查阶段(8月1日-9月30日)
今年,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养老保险专项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4]110号)的具体要求和以往的联合检查工作经验仍将由市劳动保障、地税、财政、审计、统计局和市总工会参与,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完成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