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合劳社秘[2004]100号)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近年来,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有力促进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但是在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中,仍存在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实、应参保职工未全部参保、缴费单位欠费情况严重等突出问题,直接影响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
为深入贯彻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养老保险专项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4]110号)精神,对全市下一步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稽核目的
(一)掌握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其变更、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通过稽核促进应参保职工全部参加社会保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除上述范围外,还包括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
(三)稽核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杜绝少报、漏报、瞒报的行为。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重新就业的职工,从重新就业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
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即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收入的构成按照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省劳动厅等五部门《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皖劳字[1999]85号)规定执行。
(四)结合全市正在建立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营造依法按时足额缴费的良好氛围。
二、稽核范围与对象
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实地稽核面不得少于参保单位和人数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