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市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
(三)负责管理、组织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医疗鉴定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以及医疗鉴定专家的聘任;
(五)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负责医疗鉴定专家的鉴定业务培训。
第七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权威医学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鉴定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专业知名权威专家或者学科带头人;
(二)熟练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身体健康。
专家咨询委员会鉴定专家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考核聘任。聘期四年,期满可连续聘任。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的疑难案件及技术问题;
(二)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咨询服务;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医疗鉴定专家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熟练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身体健康。
医疗鉴定专家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考核聘任。医疗鉴定专家聘期二年,期满可连续聘任。
第十条 医疗鉴定专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和标准,客观、独立地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二)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医学咨询、解释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