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的统一,实现党内工作程序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工作程序的有机结合。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前,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的,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免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免,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凡是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必须在选举或作出任免决定后方可正式对外公布。要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表决的结果,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选举或任命的干部依法进行监督。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在法定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坚持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颁发任命书制度。
12.政府、法院、检察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各级政府、法院和检查院要忠实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贯彻落实《监督法》,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对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要依法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要密切配合人大的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工作,并认真听取意见,切实做好整改。对询问和质询,要派有关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听取意见,认真回答和答复。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要按规定列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会议,积极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活动。
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13.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推荐工作,统筹考虑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不断优化代表结构。各级党委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选时,要充分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积极参与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对本届积极履职的代表,可按代表结构的要求提名为下一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建立健全对代表的系统培训制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