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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

  三、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8.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市委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地方立法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及时研究立法规划、计划以及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法规草案审核机制,提高审核效能。要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合法立法,将提高立法质量置于首位。坚持“富民优先,民生为重”,以改善民生、造福于民、维护公平、促进和谐的事项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立法 工作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专业化。加强立法调研,规范和完善立法程序,完善法规草案注释制度、立法顾问制度、立法咨询制度,不断提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的质量和水平。继续开展法规实施效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修改完善法规。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和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参与实效。完善立法听证、法规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健全立法建议项目信息库,继续探索实践法规草案的委托起草、招标起草。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充实必要力量,优化人员配置,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专业立法队伍。
  9.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积极协调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情况和审议意见要作为考核干部的参考。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要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方式,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以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开展监督。要加强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完善实时在线财政预算监督系统,扩大审查部门预算的范围。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加强对政府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改进执法检查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加强执法检查的后续跟踪,增强执法检查的效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完善备案审查的工作程序。认真落实《监督法》向社会公开的规定,完善公开程序,规范监督公开工作。
  10.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重大事务决策规则和程序,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党委关于地方重大事务的主张,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抓住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加强调研和论证,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程序和工作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对已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及时跟踪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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