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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二是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7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其2007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长短、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所辖区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涉及建筑企业的,抄送上一级建设部门。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委、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到各区县进行督促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这次专项检查。

  (二)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委、公安部门及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确定方案、分解任务、组织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每个部门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

  (三)加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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