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参保单位女职工确诊怀孕后,应自愿选择一家省直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作为产前检查、生育医院,并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社会保障卡》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女职工在本人选择的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且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不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个人直接向定点服务机构交纳。
(十五)参保单位怀孕女职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服务机构施行产前检查、生育的。应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社会保障卡》和单位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或产假期间,由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携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到省医保中心结算。其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省医保中心与定点服务机构确定的定额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发生额支付;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未在省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六)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其所在单位向省医保中心提交领取生育津贴申请,省医保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将生育津贴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给生育职工本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七)参保单位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向社会公布的定点服务机构施行。定点服务机构应认真核对《社会保障卡》等有关材料,确认其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不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个人直接向定点服务机构交纳。参保单位职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社会保障卡》等有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计划生育手术终结后,由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携带《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发票到省医保中心结算。其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低于省医保中心与定点服务机构确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发生额支付;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未在省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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