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用人单位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其他生育保险待遇与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相同。生育津贴的标准按
《规定》执行。
(八)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九)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医疗费用。
(十)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和本意见规定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以下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省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费用;
2.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
3.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4.因违法犯罪造成流产的费用;
5.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6.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
7.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费用;
8.超出生育保险基金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它费用;
9.女职工在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直单位生育保险管理
(十二)省直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省医保中心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具有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并将签订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
(十三)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进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到省医保中心向社会公布的定点服务机构施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应及时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