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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意见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意见
(劳社秘〔2007〕276号)


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积极做好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工作,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直单位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凡在省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都应依照《规定》和本意见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二)省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同一统筹层次,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承办省直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

  二、省直单位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三)省直单位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省直生育保险经办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省直单位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

  (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之积。

  省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三、省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六)用人单位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职工开始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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