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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或机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企业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隶属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事项(由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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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负责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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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责人姓名   ┃ ┃性别       ┃ ┃国籍  ┃ ┃学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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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现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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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身份证号  ┃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         ┃委派_________(先生/女士)为__________(企业名称)      ┃
  ┃         ┃                             ┃
  ┃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负责人。                     ┃
  ┃ 负责人任命书  ┃  投资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
  ┣━━━━━━━━━┻━━━━━━━━━━━━━━━━━━━━━━━━━━━━━┫
  ┃  二、申请登记项目                             ┃
  ┣━━━━━━━━━┳━━━━━━━━━━━━━━━━━━━━━━━━━━━━━┫
  ┃  名称     ┃                             ┃
  ┣━━━━━━━━━╋━━━━━━━━━━━━━━━━━━━━━━━━━━━━━┫
  ┃  经营场所   ┃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 经营范围及方式 ┃                             ┃
  ┣━━━━━━━━━╋━━┳━━━━━━━━┳━━━━━━┳━━━━━━┳━━━┫
  ┃ 从业人员数   ┃ 人┃申请执照副本数 ┃  本   ┃工商所代码 ┃   ┃
  ┗━━━━━━━━━┻━━┻━━━━━━━━┻━━━━━━┻━━━━━━┻━━━┛

  说明:1.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负责人现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
  2.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23号 许可事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五)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
  1.变更名称:因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经企业加盖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变更负责人: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和新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变更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说明:
  目录(一)、(二)、(三)项是申请变更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同时还应根据变更具体事项提交相应文件。
  六、申请表格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工商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收费100元。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敬  告                               ┃
  ┃1.申请人在填写本申请书前,可参考《企业注册分类指南》和《企业申请表格(文 ┃
  ┃书)示范文本》,以上文件可到各注册大厅领取,也可登陆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下载, ┃
  ┃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2.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除签名须由 ┃
  ┃本人签署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晰、洁净,一般要求使用A4纸。     ┃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隶属企业(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六年制


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
  ┃序  ┃                                ┃提交情况   ┃
  ┃ 号 ┃  目录                            ┃(有提交的   ┃
  ┃   ┃                                ┃       ┃
  ┃   ┃                                ┃打“√”)   ┃
  ┣━━━╋━━━━━━━━━━━━━━━━━━━━━━━━━━━━━━━━╋━━━━━━━┫
  ┃  1 ┃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
  ┣━━━╋━━━━━━━━━━━━━━━━━━━━━━━━━━━━━━━━╋━━━━━━━┫
  ┃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  ┃       ┃
  ┃  2 ┃  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 ┃       ┃
  ┃   ┃  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3  ┃ 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4  ┃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  ┃       ┃
  ┃   ┃ 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       ┃
  ┣━━━┻━━━━━━━━━━━━━━━━━━━━━━━━━━━━━━━━┻━━━━━━━┫
  ┃  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提交的文件                            ┃
  ┣━━━━━┳━━━━━━━━━━━━━━━━━━━━━━━━━━━━━━┳━━━━━━━┫
  ┃     ┃因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个    ┃       ┃
  ┃变更名称 ┃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    ┃       ┃
  ┃     ┃验原件)及经企业加盖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    ┃       ┃
  ┃     ┃印件1份)                          ┃       ┃
  ┣━━━━━╋━━━━━━━━━━━━━━━━━━━━━━━━━━━━━━╋━━━━━━━┫
  ┃ 变更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和新负责人     ┃       ┃
  ┃ 负责人 ┃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       ┃
  ┣━━━━━╋━━━━━━━━━━━━━━━━━━━━━━━━━━━━━━╋━━━━━━━┫
  ┃     ┃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       ┃
  ┃变更经营 ┃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     ┃       ┃
  ┃ 场所  ┃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    ┃       ┃
  ┃     ┃同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各1份)。          ┃       ┃
  ┗━━━━━┻━━━━━━━━━━━━━━━━━━━━━━━━━━━━━━┻━━━━━━━┛

  说明:目录1-3项是申请变更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同时还应根据变更具体事项提交相应文件。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或机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企业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隶属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由企业填写)


  ┏━━━━━━━━━┳━━━━━━━━━━━━┳━━━━━━━━━━━┓
  ┃         ┃  原准予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  项目     ┃            ┃           ┃
  ┃         ┃  (只填拟变更事项栏) ┃  (只填变更事项栏) ┃
  ┣━━━━━━━━━╋━━━━━━━━━━━━╋━━━━━━━━━━━┫
  ┃  名称     ┃            ┃           ┃
  ┣━━━━━━━━━╋━━━━━━━━━━━━╋━━━━━━━━━━━┫
  ┃  经营场所   ┃            ┃           ┃
  ┣━━━━━━━━━╋━━━━━━━━━━━━╋━━━━━━━━━━━┫
  ┃  工商所代码  ┃            ┃           ┃
  ┣━━━━━━━━━╋━━━━━━━━━━━━╋━━━━━━━━━━━┫
  ┃  负责人姓名  ┃            ┃           ┃
  ┣━━━━━━━━━╋━━━━━━━━━━━━╋━━━━━━━━━━━┫
  ┃ 负责人现住所  ┃            ┃           ┃
  ┣━━━━━━━━━╋━━━━━━━━━━━━╋━━━━━━━━━━━┫
  ┃经营范围及方式  ┃            ┃           ┃
  ┣━━━━━━━━━┻━━━━━━━━━━━━┻━━━━━━━━━━━┫
  ┃  (新负责人身份证粘贴处)                     ┃
  ┣━━━━━━━━━━━━━━━━━━━━━━━━━━━━━━━━━━┫
  ┃  变更后新负责人情况                       ┃
  ┣━━━━━━━━━┳━━━━━━━━━━━━┳━━━━━━┳━━━━┫
  ┃  现住所    ┃            ┃ 邮政编码 ┃    ┃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

  说明: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24号 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外资独资企业设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同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行)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二)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四)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六)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见说明1);
  (七)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八)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九)企业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2);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十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1份);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原件1份);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5.监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1.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1)属外国企业的,提交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1份);(2)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企业住所为投资者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投资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投资者自有的,提交投资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各1份,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须加盖企业印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须由投资者本人签名确认)。
  六、申请表格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o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市贸易工业局审批,住所在保税区内或投资总额等于、大于3000万美元的,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受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由区经贸工业局审批或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此项许可须年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附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   敬 告                               ┃
  ┃1.申请人在填写本申请书前,可参考《企业注册分类指南》和《企业申请表格(文 ┃
  ┃书)示范文本》,以上文件可到各注册大厅领取,也可登陆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下载, ┃
  ┃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2.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除签名须由 ┃
  ┃本人签署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晰、洁净,一般要求使用A4纸。     ┃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设立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六年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
  ┃序  ┃                                   ┃ 提交情况 ┃
  ┃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有提交的 ┃
  ┃   ┃                                   ┃ 打“√”) ┃
  ┣━━━╋━━━━━━━━━━━━━━━━━━━━━━━━━━━━━━━━━━━╋━━━━━━┫
  ┃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
  ┣━━━╋━━━━━━━━━━━━━━━━━━━━━━━━━━━━━━━━━━━╋━━━━━━┫
  ┃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  ┃      ┃
  ┃ 2  ┃ 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  ┃      ┃
  ┃   ┃ “与原件一致”)                           ┃      ┃
  ┣━━━╋━━━━━━━━━━━━━━━━━━━━━━━━━━━━━━━━━━━╋━━━━━━┫
  ┃ 3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      ┃
  ┣━━━╋━━━━━━━━━━━━━━━━━━━━━━━━━━━━━━━━━━━╋━━━━━━┫
  ┃ 4  ┃ 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      ┃
  ┣━━━╋━━━━━━━━━━━━━━━━━━━━━━━━━━━━━━━━━━━╋━━━━━━┫
  ┃ 5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      ┃
  ┣━━━╋━━━━━━━━━━━━━━━━━━━━━━━━━━━━━━━━━━━╋━━━━━━┫
  ┃ 6  ┃ 投资者的资格证明(见说明1)                      ┃      ┃
  ┣━━━╋━━━━━━━━━━━━━━━━━━━━━━━━━━━━━━━━━━━╋━━━━━━┫
  ┃ 7  ┃ 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      ┃
  ┣━━━╋━━━━━━━━━━━━━━━━━━━━━━━━━━━━━━━━━━━╋━━━━━━┫
  ┃ 8  ┃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      ┃
  ┣━━━╋━━━━━━━━━━━━━━━━━━━━━━━━━━━━━━━━━━━╋━━━━━━┫
  ┃ 9  ┃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2)                      ┃      ┃
  ┣━━━╋━━━━━━━━━━━━━━━━━━━━━━━━━━━━━━━━━━━╋━━━━━━┫
  ┃   ┃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 ┃      ┃
  ┃ 10 ┃ 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 ┃      ┃
  ┃   ┃ 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      ┃
  ┣━━━┻━━━━━━━━━━━━━━━━━━━━━━━━━━━━━━━━━━━┻━━━━━━┫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
  ┣━━━┳━━━━━━━━━━━━━━━━━━━━━━━━━━━━━━━━━━━┳━━━━━━┫
  ┃   ┃(1)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   ┃      ┃
  ┃   ┃                                   ┣━━━━━━┫
  ┃   ┃件1份)                                ┃      ┃
  ┃   ┃                                   ┣━━━━━━┫
  ┃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人会的会议记录(原件1份)            ┃      ┃
  ┃11  ┃                                   ┃      ┃
  ┃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原件1份)                ┃      ┃
  ┃   ┃                                   ┣━━━━━━┫
  ┃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      ┃
  ┃   ┃                                   ┣━━━━━━┫
  ┃   ┃(5)监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      ┃
  ┗━━━┻━━━━━━━━━━━━━━━━━━━━━━━━━━━━━━━━━━━┻━━━━━━┛

  说明:
  1.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①属外国企业的,提交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1份);②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企业住所为投资者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投资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投资者自有的,提交投资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各1份,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须加盖企业印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须由投资者本人签名确认);
  4.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或机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企业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全体企业投资者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由企业填写)


  ┏━━━━━━━┳━━━━━━━━━━━━━━━━━━━━━━━━━━━━━━━━━━━━━┓
  ┃  名称   ┃                                     ┃
  ┣━━━━━━━╋━━━━━━━━━━━━━━━━━━━━━━━━━━━━━━━━━━━━━┫
  ┃  住所   ┃                                     ┃
  ┣━━━━━━━╋━━━━━━━━━┳━━━━━━━━━━━━━┳━━━━━━━━━━━━━┫
  ┃ 投资总额  ┃  万元     ┃ 企业类型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实收资本        ┃  万元         ┃
  ┣━━━━━━━╋━━━━━━━━━╋━━━━━━━━━━━━━╋━━━━━━━━━━━━━┫
  ┃批准机关名称 ┃         ┃ 批准文号        ┃             ┃
  ┣━━━━━━━╋━━━━━━━━━╋━━━━━━━━━━━━━╋━━━━━━━━━━━━━┫
  ┃ 颁发机关  ┃         ┃批准证书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期限  ┃  年                                  ┃
  ┣━━━━━━━╋━━━━━━━━━━━━━━━━━━━━━━━━━━━━━━━━━━━━━┫
  ┃执照副本数  ┃  本                                  ┃
  ┣━━━━━━━╋━━━━━━━┳━━━━━━━┳━━━━━┳━━━━━━━┳━━━━━━━┫
  ┃       ┃名称或者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册国(地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资者及  ┃       ┃       ┃     ┃       ┃       ┃
  ┃ 出资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电话   ┃       ┃ 邮政编码  ┃     ┃辖区工商所代码  ┃     ┃
  ┗━━━━━━━┻━━━━━━━┻━━━━━━━┻━━━━━┻━━━━━━━━━┻━━━━━┛

  说明:“住所”栏应填写市、区、街道名、门牌号、大厦名称及房间号。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由企业填写)


  ┏━━━━━━━━━━━━━━━━━━━━━━━━━━━━━━━━━━━━━━━┓
  ┃  董事会成员名单                              ┃
  ┣━━━━┳━━━┳━━━━━┳━━━━━━━━━━┳━━━━━━━━━━━━━┫
  ┃ 姓名 ┃职务 ┃ 国籍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  产生方式       ┃
  ┣━━━━╋━━━╋━━━━━╋━━━━━━━━━━╋━━━━━━━━━━━━━┫
  ┃    ┃   ┃     ┃          ┃委派□选举□指定□任命□ ┃
  ┣━━━━╋━━━╋━━━━━╋━━━━━━━━━━╋━━━━━━━━━━━━━┫
  ┃    ┃   ┃     ┃          ┃委派□选举□指定□任命□ ┃
  ┣━━━━╋━━━╋━━━━━╋━━━━━━━━━━╋━━━━━━━━━━━━━┫
  ┃    ┃   ┃     ┃          ┃委派□选举□指定□任命□ ┃
  ┣━━━━╋━━━╋━━━━━╋━━━━━━━━━━╋━━━━━━━━━━━━━┫
  ┃    ┃   ┃     ┃          ┃委派□选举□指定□任命□ ┃
  ┣━━━━╋━━━╋━━━━━╋━━━━━━━━━━╋━━━━━━━━━━━━━┫
  ┃    ┃   ┃     ┃          ┃委派□选举□指定□任命□ ┃
  ┣━━━━╋━━━╋━━━━━╋━━━━━━━━━━╋━━━━━━━━━━━━━┫
  ┃    ┃   ┃     ┃          ┃委派□选举□指定□任命□ ┃
  ┣━━━━╋━━━╋━━━━━╋━━━━━━━━━━╋━━━━━━━━━━━━━┫
  ┃    ┃   ┃     ┃          ┃委派□选举□指定□任命□ ┃
  ┣━━━━╋━━━╋━━━━━╋━━━━━━━━━━╋━━━━━━━━━━━━━┫
  ┃    ┃   ┃     ┃          ┃委派□选举□指定□任命□ ┃
  ┣━━━━┻━━━╋━━━━━╋━━━━━━━━━━╋━━━━━━━━━━━━━┫
  ┃ 合同(章程)  ┃     ┃          ┃             ┃
  ┃ 规定的认缴  ┃出资期数 ┃  出资日期    ┃  本期出资额(万元)   ┃
  ┃资本的出资期限 ┃     ┃          ┃             ┃
  ┣━━━━━━━━╋━━━━━╋━━━━━━━━━━┻━┳━━━━━━━━━━━┫
  ┃        ┃第一期  ┃自成立之日起  月   ┃           ┃
  ┃        ┣━━━━━╋━━━━━━━━━━━━╋━━━━━━━━━━━┫
  ┃        ┃第二期  ┃自成立之日起  月   ┃           ┃
  ┃        ┣━━━━━╋━━━━━━━━━━━━╋━━━━━━━━━━━┫
  ┃        ┃第三期  ┃自成立之日起  月   ┃           ┃
  ┃        ┣━━━━━╋━━━━━━━━━━━━╋━━━━━━━━━━━┫
  ┃        ┃第四期  ┃自成立之日起  月   ┃           ┃
  ┃        ┣━━━━━╋━━━━━━━━━━━━╋━━━━━━━━━━━┫
  ┃        ┃第五期  ┃自成立之日起  月   ┃           ┃
  ┗━━━━━━━━┻━━━━━┻━━━━━━━━━━━━┻━━━━━━━━━━━┛

  说明:“职务”栏应填写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

董事会成员委派书(由企业填写)

  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_人组成,委派情况如下:

  ┏━━━━━┳━━━━━┳━━━━━━━━┓
  ┃  职务 ┃  姓名 ┃  委派方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派方签章处:             ┃
  ┗━━━━━━━━━━━━━━━━━━━━┛

  说明:“职务”栏应填写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由企业填写)


  ┏━━━━━━┳━┳━━━┳━━━━━┳━━━┳━┳━━━┳━┳━━━━━━━━━┓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学历 ┃ ┃         ┃
  ┣━━━━━━╋━╋━━━╋━━━━━╋━━━┻━╋━━━┻━┫         ┃
  ┃出生年月  ┃ ┃职务 ┃     ┃任职日期 ┃     ┃         ┃
  ┃      ┃ ┃   ┃     ┃ 委派□ ┃选举□  ┃  照      ┃
  ┣━━━━━━╋━┻━━━╋━━━━━╋━━━━━┻━━━━━┫         ┃
  ┃ 电话   ┃     ┃产生方式 ┃           ┃  片      ┃
  ┃      ┃     ┃     ┃ 指定□  任命□  ┃         ┃
  ┣━━━━━━╋━━━━━┻━━━━━┻━━━━━━━━━━━┫         ┃
  ┃身份证件  ┃                       ┃         ┃
  ┃名称及号码 ┃                       ┃         ┃
  ┣━━━━━━╋━━━━━━━━━━━━━━━━━━━━━━━┻━━━━━━━━━┫
  ┃ 简历   ┃                                 ┃
  ┣━━━━━━╋━━━━━━━━━━━━━━━━━━━━━━━━━━━━━━━━━┫
  ┃      ┃经审查,________(先生/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企业      ┃
  ┃      ┃                                 ┃
  ┃      ┃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况:          ┃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
  ┃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
  ┃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 ┃
  ┃      ┃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法定代表人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  ┃
  ┃审查意见  ┃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   ┃
  ┃      ┃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
  ┃      ┃8.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
  ┃      ┃                                 ┃
  ┃      ┃  审查人(见说明)盖章(签字):                  ┃
  ┃      ┃  年 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 ┃                                 ┃
  ┃ 签字处  ┃  须本人亲笔签署:                       ┃
  ┗━━━━━━┻━━━━━━━━━━━━━━━━━━━━━━━━━━━━━━━━━┛

  说明:“审查人”指委派(选举、指定、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

25号 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实收资本、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投资者股权、到异地增设或撤销分支(办事)机构、迁出本市、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具体条款未明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二)变更住所: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5.企业新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1);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5.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6.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7.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2);
  8.新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五)变更实收资本: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六)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
  6.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7.刊登于报纸的一次减资公告(原件1份,从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减资登记);
  8.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七)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各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八)变更经营期限: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
  6.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7.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2)。
  (九)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
  6.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7.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见说明3);
  8.更名后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见说明2)。
  (十)变更投资者股权: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
  6.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7.新投资者的资信证明(见说明2);
  8.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9.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见证。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十一)到异地增设或撤销分支(办事)机构: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十二)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海关、地税、国税的注销证明(原件各1份);
  7.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1份);
  8.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证明(原件1份);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各1份)。
  (十三)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
  6.迁出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出的证明(原件1份);
  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1);
  9.封存完好的企业原始档案(原件1份);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1.企业住所为投资者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投资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投资者自有的,提交投资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所为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1)属外国企业的,提交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1份);(2)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是指:(1)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外方投资者是自然人的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机关出具的改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上述证明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属外国投资者的,须提交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1份);(2)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该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各1份)。
  六、申请表格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市贸易工业局审批、住所在保税区内或投资总额等于、大于3000万美元的,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受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由区贸易工业局审批或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
  (一)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二)已按注册资金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三)注册资金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  敬  告                                ┃
  ┃1.申请人在填写本申请书前,可参考《企业注册分类指南》和《企业申请表格(文  ┃
  ┃书)示范文本》,以上文件可到各注册大厅领取,也可登陆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下载,  ┃
  ┃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2.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除签名须由  ┃
  ┃本人签署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晰、洁净,一般要求使用A4纸。      ┃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六年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
  ┃    ┃                                    ┃ 提交情况 ┃
  ┃项目  ┃  文件、证件名称                           ┃ (有提交的 ┃
  ┃    ┃                                    ┃打“√”)  ┃
  ┣━━━━╋━━━━━━━━━━━━━━━━━━━━━━━━━━━━━━━━━━━━╋━━━━━━┫
  ┃变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
  ┃    ┣━━━━━━━━━━━━━━━━━━━━━━━━━━━━━━━━━━━━╋━━━━━━┫
  ┃更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业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    ┃      ┃
  ┃名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      ┃
  ┃称   ┃                                    ┃      ┃
  ┃    ┣━━━━━━━━━━━━━━━━━━━━━━━━━━━━━━━━━━━━╋━━━━━━┫
  ┃    ┃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      ┃
  ┣━━━━╋━━━━━━━━━━━━━━━━━━━━━━━━━━━━━━━━━━━━╋━━━━━━┫
  ┃    ┃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
  ┃    ┣━━━━━━━━━━━━━━━━━━━━━━━━━━━━━━━━━━━━╋━━━━━━┫
  ┃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 变  ┃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 更  ┃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   ┃      ┃
  ┃ 位  ┃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    ┃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      ┃
  ┃ 所  ┃                                    ┃      ┃
  ┃    ┣━━━━━━━━━━━━━━━━━━━━━━━━━━━━━━━━━━━━╋━━━━━━┫
  ┃    ┃ 5.企业新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1)                    ┃      ┃
  ┃    ┣━━━━━━━━━━━━━━━━━━━━━━━━━━━━━━━━━━━━╋━━━━━━┫
  ┃    ┃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   ┃      ┃
  ┃    ┃ 准文件(原件各1份)                           ┃      ┃
  ┣━━━━╋━━━━━━━━━━━━━━━━━━━━━━━━━━━━━━━━━━━━╋━━━━━━┫
  ┃    ┃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
  ┃    ┣━━━━━━━━━━━━━━━━━━━━━━━━━━━━━━━━━━━━╋━━━━━━┫
  ┃ 变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 更  ┃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 法  ┃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   ┃      ┃
  ┃ 定  ┃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 代  ┃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      ┃
  ┃    ┣━━━━━━━━━━━━━━━━━━━━━━━━━━━━━━━━━━━━╋━━━━━━┫
  ┃ 表  ┃ 5.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   ┃      ┃
  ┃ 人  ┃ 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 1份)                                 ┃      ┃
  ┣━━━━╋━━━━━━━━━━━━━━━━━━━━━━━━━━━━━━━━━━━━╋━━━━━━┫
  ┃ 增  ┃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      ┃
  ┃    ┣━━━━━━━━━━━━━━━━━━━━━━━━━━━━━━━━━━━━╋━━━━━━┫
  ┃ 加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 投  ┃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 资  ┃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   ┃      ┃
  ┃ 总  ┃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 额  ┃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      ┃
  ┃    ┣━━━━━━━━━━━━━━━━━━━━━━━━━━━━━━━━━━━━╋━━━━━━┫
  ┃ 注  ┃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      ┃
  ┃ 册  ┃ 1份)                                 ┃      ┃
  ┃    ┣━━━━━━━━━━━━━━━━━━━━━━━━━━━━━━━━━━━━╋━━━━━━┫
  ┃ 资  ┃ 6.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      ┃
  ┃    ┣━━━━━━━━━━━━━━━━━━━━━━━━━━━━━━━━━━━━╋━━━━━━┫
  ┃    ┃ 7.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2)                  ┃      ┃
  ┃ 本  ┃                                    ┃      ┃
  ┃    ┣━━━━━━━━━━━━━━━━━━━━━━━━━━━━━━━━━━━━╋━━━━━━┫
  ┃    ┃ 8.新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      ┃
  ┗━━━━┻━━━━━━━━━━━━━━━━━━━━━━━━━━━━━━━━━━━━┻━━━━━━┛


  ┏━━━━┳━━━━━━━━━━━━━━━━━━━━━━━━━━━━━━━━━━┳━┓
  ┃变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
  ┃    ┣━━━━━━━━━━━━━━━━━━━━━━━━━━━━━━━━━━╋━┫
  ┃更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实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  ┃ ┃
  ┃收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资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本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 ┃
  ┣━━━━╋━━━━━━━━━━━━━━━━━━━━━━━━━━━━━━━━━━╋━┫
  ┃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
  ┃    ┣━━━━━━━━━━━━━━━━━━━━━━━━━━━━━━━━━━╋━┫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减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少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  ┃ ┃
  ┃投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资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 ┃
  ┃    ┣━━━━━━━━━━━━━━━━━━━━━━━━━━━━━━━━━━╋━┫
  ┃总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 ┃
  ┃额   ┃1份)                                ┃ ┃
  ┃    ┣━━━━━━━━━━━━━━━━━━━━━━━━━━━━━━━━━━╋━┫
  ┃注   ┃6.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   ┃ ┃
  ┃册   ┃同)                                 ┃ ┃
  ┃    ┣━━━━━━━━━━━━━━━━━━━━━━━━━━━━━━━━━━╋━┫
  ┃资   ┃7.刊登于报纸的一次减资公告(原件1份,从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   ┃ ┃
  ┃木   ┃减资登记)                              ┃ ┃
  ┃    ┣━━━━━━━━━━━━━━━━━━━━━━━━━━━━━━━━━━╋━┫
  ┃    ┃8.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 ┃
  ┃    ┣━━━━━━━━━━━━━━━━━━━━━━━━━━━━━━━━━━╋━┫
  ┃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 ┃
  ┣━━━━╋━━━━━━━━━━━━━━━━━━━━━━━━━━━━━━━━━━╋━┫
  ┃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
  ┃    ┣━━━━━━━━━━━━━━━━━━━━━━━━━━━━━━━━━━╋━┫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变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更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  ┃ ┃
  ┃经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营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各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 ┃
  ┃    ┃                                  ┃ ┃
  ┃    ┣━━━━━━━━━━━━━━━━━━━━━━━━━━━━━━━━━━╋━┫
  ┃  范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 ┃
  ┃  围 ┃1份)                                ┃ ┃
  ┃    ┣━━━━━━━━━━━━━━━━━━━━━━━━━━━━━━━━━━╋━┫
  ┃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  ┃ ┃
  ┃    ┃准文件(原件各1份)                          ┃ ┃
  ┣━━━━╋━━━━━━━━━━━━━━━━━━━━━━━━━━━━━━━━━━╋━┫
  ┃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
  ┃    ┣━━━━━━━━━━━━━━━━━━━━━━━━━━━━━━━━━━╋━┫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 变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 更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  ┃ ┃
  ┃ 经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 营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 ┃
  ┃    ┣━━━━━━━━━━━━━━━━━━━━━━━━━━━━━━━━━━╋━┫
  ┃ 期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 ┃
  ┃ 限  ┃1份)                                ┃ ┃
  ┃    ┣━━━━━━━━━━━━━━━━━━━━━━━━━━━━━━━━━━╋━┫
  ┃    ┃6.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 ┃
  ┃    ┣━━━━━━━━━━━━━━━━━━━━━━━━━━━━━━━━━━╋━┫
  ┃    ┃7.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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