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隶属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五)变更经营期限:
1.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隶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六)变更资金数额:
1.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变更资金数额的文件(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单位资金数额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
说明:
营业单位经营场所为属企业(单位)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所为隶属企业(单位)的,提交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经营场所在特区内的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经营场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
┃ 敬 告 ┃
┃1.申请人在填写本申请书前,可参考《企业注册分类指南》和《企业申请表格(文 ┃
┃书)示范文本》,以上文件可到各注册大厅领取,也可登陆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下载, ┃
┃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2.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除签名须由 ┃
┃本人签署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晰、洁净,一船要求使用A4纸。 ┃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营业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隶属企业(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六年制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
┃项 ┃ ┃提交情况 ┃
┃目 ┃ 文件、证件名称 ┃(有提交的 ┃
┃ ┃ ┃打“√”) ┃
┣━━━━╋━━━━━━━━━━━━━━━━━━━━━━━━━━━━━━━━━━━━━━━━╋━━━━━┫
┃ ┃1.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件) ┃ ┃
┃ ┣━━━━━━━━━━━━━━━━━━━━━━━━━━━━━━━━━━━━━━━━╋━━━━━┫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 ┃ ┃
┃变 ┃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更 ┃3.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名 ┃4.因隶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而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单位) ┃ ┃
┃称 ┃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并 ┃ ┃
┃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 ┃ ┃
┃ ┃件(原件各1份) ┃ ┃
┣━━━━╋━━━━━━━━━━━━━━━━━━━━━━━━━━━━━━━━━━━━━━━━╋━━━━━┫
┃变 ┃1.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
┃ ┣━━━━━━━━━━━━━━━━━━━━━━━━━━━━━━━━━━━━━━━━╋━━━━━┫
┃更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 ┃ ┃
┃经 ┃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营 ┃3.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 ┃4.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见说明1) ┃ ┃
┃场 ┃ ┃ ┃
┃ ┣━━━━━━━━━━━━━━━━━━━━━━━━━━━━━━━━━━━━━━━━╋━━━━━┫
┃所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 ┃ ┃
┃ ┃件(原件1份) ┃ ┃
┣━━━━╋━━━━━━━━━━━━━━━━━━━━━━━━━━━━━━━━━━━━━━━━╋━━━━━┫
┃ ┃1.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
┃ ┣━━━━━━━━━━━━━━━━━━━━━━━━━━━━━━━━━━━━━━━━╋━━━━━┫
┃变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 ┃ ┃
┃更 ┃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负 ┃3.营业单位营业执照上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责 ┃4.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原件1份)、新负责 ┃ ┃
┃ ┃ ┃ ┃
┃人 ┃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 ┃
┃ ┣━━━━━━━━━━━━━━━━━━━━━━━━━━━━━━━━━━━━━━━━╋━━━━━┫
┃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 ┃ ┃
┃ ┃件(原件各1份) ┃ ┃
┣━━━━╋━━━━━━━━━━━━━━━━━━━━━━━━━━━━━━━━━━━━━━━━╋━━━━━┫
┃ ┃1.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
┃ ┣━━━━━━━━━━━━━━━━━━━━━━━━━━━━━━━━━━━━━━━━╋━━━━━┫
┃变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件,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 ┃ ┃
┃更 ┃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经 ┃3.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营 ┃ ┃ ┃
┃ ┣━━━━━━━━━━━━━━━━━━━━━━━━━━━━━━━━━━━━━━━━┫ ┃
┃ ┃4.隶属企业(单位)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并注明 ┃ ┃
┃范 ┃“与原件一致”) ┃ ┃
┃ ┣━━━━━━━━━━━━━━━━━━━━━━━━━━━━━━━━━━━━━━━━╋━━━━━┫
┃围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 ┃ ┃
┃ ┃件(原件各1份) ┃ ┃
┣━━━━╋━━━━━━━━━━━━━━━━━━━━━━━━━━━━━━━━━━━━━━━━╋━━━━━┫
┃ ┃1.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
┃ ┣━━━━━━━━━━━━━━━━━━━━━━━━━━━━━━━━━━━━━━━━╋━━━━━┫
┃变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 ┃ ┃
┃更 ┃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经 ┃3.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营 ┃4.隶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 ┃ ┃
┃期 ┃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限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 ┃ ┃
┃ ┃件(原件各1份) ┃ ┃
┗━━━━┻━━━━━━━━━━━━━━━━━━━━━━━━━━━━━━━━━━━━━━━━┻━━━━━┛
┏━━┳━━━━━━━━━━━━━━━━━━━━━━━━━━━━━━━━━━━━━━┳━┓
┃变 ┃1.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
┃ ┣━━━━━━━━━━━━━━━━━━━━━━━━━━━━━━━━━━━━━━╋━┫
┃更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 ┃ ┃
┃资 ┃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金 ┃3.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数 ┃4.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变更资金数额的文件(原件1份) ┃ ┃
┃ ┣━━━━━━━━━━━━━━━━━━━━━━━━━━━━━━━━━━━━━━╋━┫
┃额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 ┃ ┃
┃ ┃件(原件各1份) ┃ ┃
┗━━┻━━━━━━━━━━━━━━━━━━━━━━━━━━━━━━━━━━━━━━┻━┛
说明:
1.营业单位的经营场所为隶属企业(单位)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所为隶属企业(单位)自有的,提交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营业单位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或机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申请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否则视为该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当场更正的错误:□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的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由企业填写)
┏━━━━━━━┳━━━━━━━━━━━━━━┳━━━━━━━━━━━━━━┓
┃ 项目 ┃ 原登记事项 ┃ 拟变更登记事项 ┃
┣━━━━━━━╋━━━━━━━━━━━━━━╋━━━━━━━━━━━━━━┫
┃营业单位名称 ┃ ┃ ┃
┣━━━━━━━╋━━━━━━━━━━━━━━╋━━━━━━━━━━━━━━┫
┃ 营业场所 ┃ ┃ ┃
┣━━━━━━━╋━━━━━━━━━━━━━━╋━━━┳━━━━━━━━━━┫
┃ ┃ ┃姓名 ┃ ┃
┃ ┃ ┣━━━┻━━━━━━━━━━┫
┃负责人姓名 ┃ ┃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
┃ ┃ ┣━━━━━━━━━━━━━━┫
┃ ┃ ┃ ┃
┣━━━━━━━╋━━━━━━━━━━━━━━╋━━━━━━━━━━━━━━┫
┃ 资金数额 ┃ 人民币¥____万元 ┃ 人民币¥____万元 ┃
┣━━━━━━━╋━━━━━━━━━━━━━━╋━━━━━━━━━━━━━━┫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
┃ 经济性质 ┃ ┃ ┃
┃ ┃联营□ 其他□ ┃联营□ 其他□ ┃
┣━━━━━━━╋━━━━━━━━━━━━━━╋━━━━━━━━━━━━━━┫
┃ 经营方式 ┃ ┃ ┃
┣━━━━━━━╋━━━━━━━━━━━━━━╋━━━━━━━━━━━━━━┫
┃ ┃ ┃ ┃
┃ ┣━━━━━━━━━━━━━━╋━━━━━━━━━━━━━━┫
┃ ┃ ┃ ┃
┃ ┣━━━━━━━━━━━━━━╋━━━━━━━━━━━━━━┫
┃ 经营范围 ┃ ┃ ┃
┃ ┣━━━━━━━━━━━━━━╋━━━━━━━━━━━━━━┫
┃ ┃ ┃ ┃
┃ ┣━━━━━━━━━━━━━━╋━━━━━━━━━━━━━━┫
┃ ┃ ┃ ┃
┣━━━━━━━╋━━━━━━━━━━━━━━╋━━━━━━━━━━━━━━┫
┃ 营业期限 ┃ 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 ┃ 自____年___月___日 ┃
┃ ┃ 至_____年___月___日 ┃ 至____年___月___日 ┃
┣━━━━━━━╋━━━━━━━━━━━━━━╋━━━━━━━━━━━━━━┫
┃执照副本数 ┃ 本 ┃ 本 ┃
┣━━━━━━━╋━━━━━━━━━━━━━━╋━━━━━━━━━━━━━━┫
┃ 隶属企业 ┃ ┃ ┃
┃(单位)名称 ┃ ┃ ┃
┣━━━━━━━╋━┳━━━━━━┳━━━━━╋━━━━━━━━━━━━┳━┫
┃ ┃ ┃ ┃ ┃ 辖区工商所 ┃ ┃
┃ 企业电话 ┃ ┃ 邮政编码 ┃ ┃ 代码(见本书附件) ┃ ┃
┗━━━━━━━┻━┻━━━━━━┻━━━━━┻━━━━━━━━━━━━┻━┛
说明:1.只填写所涉变更登记事项;
2.“住所”栏应填写市、区、街道名、门牌号、房间号。
营业单位负责人任职书(由企业填写)
经研究决定,任命_______(先生/女士)为营业单位负责人,任期_______年。同时免去_______(先生/女士)的负责人职务。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14号 许可事项:企业集团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企业集团设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业字[1998]59号)第
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法律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集团章程(原件1份;见说明1);
(四)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
(五)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见说明2);
(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见说明3);
(七)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条。
说明:
1.须由集团母公司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由公司加盖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是指: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申请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六、申请表格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集团登记证》。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成立。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
┃ 敬 告 ┃
┃1.申请人在填写本申请书前,可参考《企业注册分类指南》和《企业申请表格(文 ┃
┃书)示范文本》,以上文件可到各注册大厅领取,也可登陆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下载, ┃
┃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2.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除签名须由 ┃
┃本人签署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晰、洁净,一般要求使用A4纸。 ┃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团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母公司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申请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六年制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文件目录
┏━━┳━━━━━━━━━━━━━━━━━━━━━━━━━━━━━━━━━┳━━━━━━━┓
┃序 ┃ 在对应栏内打“√”(此栏由企业填写) ┃备注(此栏由 ┃
┃ ┣━━━━━━━━━━━━━━━━━━━━━━━━┳━━━┳━━━━┫ ┃
┃号 ┃ 文件、证件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登记机关填写) ┃
┣━━╋━━━━━━━━━━━━━━━━━━━━━━━━╋━━━╋━━━━╋━━━━━━━┫
┃ 1 ┃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申请书》 ┃ ┃ ┃ ┃
┃ ┃(原件1份) ┃ ┃ ┃ ┃
┣━━╋━━━━━━━━━━━━━━━━━━━━━━━━╋━━━╋━━━━╋━━━━━━━┫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 ┃ ┃ ┃ ┃
┃2 ┃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 ┃ ┃ ┃ ┃
┃ ┃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 ┃ ┃ ┃ ┃
┃ ┃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
┃3 ┃集团章程(原件1份:见说明1) ┃ ┃ ┃ ┃
┣━━╋━━━━━━━━━━━━━━━━━━━━━━━━╋━━━╋━━━━╋━━━━━━━┫
┃4 ┃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 ┃ ┃ ┃
┃ ┃(原件各1份) ┃ ┃ ┃ ┃
┣━━╋━━━━━━━━━━━━━━━━━━━━━━━━╋━━━╋━━━━╋━━━━━━━┫
┃5 ┃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见说明2) ┃ ┃ ┃ ┃
┣━━╋━━━━━━━━━━━━━━━━━━━━━━━━╋━━━╋━━━━╋━━━━━━━┫
┃6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见说明3) ┃ ┃ ┃ ┃
┣━━╋━━━━━━━━━━━━━━━━━━━━━━━━╋━━━╋━━━━╋━━━━━━━┫
┃7 ┃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 ┃
┃ ┃(原件1份) ┃ ┃ ┃ ┃
┗━━┻━━━━━━━━━━━━━━━━━━━━━━━━┻━━━┻━━━━┻━━━━━━━┛
说明:1.须由集团母公司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由公司加盖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是指: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申请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或机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企业集团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企业集团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集团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集团母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事项(由企业填写)
┏━━━━━━━━━┳━━━━━━━━━━━━━━━━━━━━━━━━━━━┓
┃ 企业集团名称 ┃ ┃
┣━━━━━━━━━╋━━━━━━━━━━━━━━━━━━━━━━━━━━━┫
┃ 企业集团简称 ┃ ┃
┣━━━━━━━━━╋━━━━━━━━━━━━━━━━━━━━━━━━━━━┫
┃ 母公司名称 ┃ ┃
┣━━━━━━━━━╋━━━━━━━━━━━━━━━━━━━━━━━━━━━┫
┃ 母公司住所 ┃ ┃
┣━━━━━━━━━╋━━━━━━━━━━━━━━━━━━━━━━━━━━━┫
┃ ┃ ┃
┣━━━━━━━━━╋━━━━━━━━━━━━━━━━━━━━━━━━━━━┫
┃母公司注册资本 ┃ 万元 ┃
┣━━━━━━━━━╋━━━━━━━━━━━━━━━━━━━━━━━━━━━┫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 ┃ ┃
┃ 注册资本总和 ┃ 万元 ┃
┣━━━━━━━━━╋━━━━━━━┳━━━━━━━━┳━━━━━━━━━━┫
┃ ┃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母公司持股比例(%) ┃
┃ ┣━━━━━━━╋━━━━━━━━╋━━━━━━━━━━┫
┃ 集团成员 ┃ ┃ ┃ ┃
┃ ┣━━━━━━━╋━━━━━━━━╋━━━━━━━━━━┫
┃ (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团成员 ┃ ┃ ┃ ┃
┃ ┣━━━━━━━╋━━━━━━━━╋━━━━━━━━━━┫
┃ (其他成员)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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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 许可事项:企业集团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企业集团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业字[1998]59号)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
(四)新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公司加盖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五)修改后企业集团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
(六)集团登记证(原件1份);
(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加盖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九)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集团各类变更登记事项提交材料说明;
变更企业集团名称的请提交(一)、(二)、(五)、(六)项;
因母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企业集团名称的请提交(一)、(二)、(五)、(六)、(七)、(八)项;
变更企业集团住所的请提交(一)、(二)、(五)、(六)、(八)项;
变更企业集团成员的请提交(一)、(二)、(三)、(四)、(五)、(六)、(九)项;
变更集团母公司的请提交(一)、(二)、(十)项。
六、申请表格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集团登记证》。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相关事项变更完成。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
┃ 敬 告 ┃
┃1.申请人在填写本申请书前,可参考《企业注册分类指南》和《企业申请表格(文 ┃
┃书)示范文本》,以上文件可到各注册大厅领取,也可登陆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下载, ┃
┃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2.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除签名须由 ┃
┃本人签署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晰、洁净,一般要求使用A4纸。 ┃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团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母公司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六年制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文件目录
┏━━━┳━━━━━━━━━━━━━━━━━━━━━━━━━━━━━━━━━┳━━━━━━━┓
┃序 ┃ 在对应栏内打“√”(此栏由企业填写) ┃备注(此栏由 ┃
┃号 ┃ ┃ ┃
┃ ┣━━━━━━━━━━━━━━━━━━━━━━━━┳━━━┳━━━━┫ ┃
┃ ┃ 文件、证件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登记机关填写) ┃
┣━━━╋━━━━━━━━━━━━━━━━━━━━━━━━╋━━━╋━━━━╋━━━━━━━┫
┃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申请书》 ┃ ┃ ┃ ┃
┃1 ┃ ┃ ┃ ┃ ┃
┃ ┃(原件1份) ┃ ┃ ┃ ┃
┣━━━╋━━━━━━━━━━━━━━━━━━━━━━━━╋━━━╋━━━━╋━━━━━━━┫
┃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 ┃ ┃ ┃ ┃
┃ ┃ 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 ┃ ┃ ┃ ┃
┃ 2 ┃ ┃ ┃ ┃ ┃
┃ ┃ 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 ┃ ┃ ┃ ┃
┃ ┃ “与原件一致”) ┃ ┃ ┃ ┃
┣━━━╋━━━━━━━━━━━━━━━━━━━━━━━━╋━━━╋━━━━╋━━━━━━━┫
┃ ┃ 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原件 ┃ ┃ ┃ ┃
┃ 3 ┃ ┃ ┃ ┃ ┃
┃ ┃ 1份) ┃ ┃ ┃ ┃
┣━━━╋━━━━━━━━━━━━━━━━━━━━━━━━╋━━━╋━━━━╋━━━━━━━┫
┃ ┃ 新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 ┃ ┃
┃ 4 ┃ ┃ ┃ ┃ ┃
┃ ┃ 公司加盖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 ┃ ┃ ┃
┣━━━╋━━━━━━━━━━━━━━━━━━━━━━━━╋━━━╋━━━━╋━━━━━━━┫
┃ ┃ 修改后企业集团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 ┃ ┃ ┃ ┃
┃ 5 ┃ ┃ ┃ ┃ ┃
┃ ┃ 盖母公司公章) ┃ ┃ ┃ ┃
┣━━━╋━━━━━━━━━━━━━━━━━━━━━━━━╋━━━╋━━━━╋━━━━━━━┫
┃ 6 ┃ 集团登记证(原件1份) ┃ ┃ ┃ ┃
┣━━━╋━━━━━━━━━━━━━━━━━━━━━━━━╋━━━╋━━━━╋━━━━━━━┫
┃ ┃ 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 ┃ ┃ ┃
┃ 7 ┃ ┃ ┃ ┃ ┃
┃ ┃ 1份,验原件) ┃ ┃ ┃ ┃
┣━━━╋━━━━━━━━━━━━━━━━━━━━━━━━╋━━━╋━━━━╋━━━━━━━┫
┃ ┃ 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加盖印章并标 ┃ ┃ ┃ ┃
┃ 8 ┃ ┃ ┃ ┃ ┃
┃ ┃ 注“与原件一致”) ┃ ┃ ┃ ┃
┣━━━╋━━━━━━━━━━━━━━━━━━━━━━━━╋━━━╋━━━━╋━━━━━━━┫
┃ ┃ 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 ┃ ┃ ┃ ┃
┃ 9 ┃ 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 ┃ ┃ ┃ ┃
┃ ┃ 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 ┃ ┃ ┃
┣━━━╋━━━━━━━━━━━━━━━━━━━━━━━━╋━━━╋━━━━╋━━━━━━━┫
┃ 10 ┃ 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各1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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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变更企业集团名称的请提交1.2.5.6项;
2.因母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企业集团名称的请提交1.2.5.6.7.8项;
3.变更企业集团住所的请提交1.2.5.6.8项;
4.变更企业集团成员的请提交1.2.3.4.5.6.9项;
5.变更集团母公司的请提交1.2.10项。
企业集团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或机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企业集团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企业集团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集团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集团母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事项(由企业填写)
┏━━━━━━━━━┳━━━━━━━━━━━━━━━━━━━━━━━━━━━┓
┃ 企业集团名称 ┃ ┃
┣━━━━━━━━━╋━━━━━━━━━━━━━━━━━━━━━━━━━━━┫
┃ 企业集团简称 ┃ ┃
┣━━━━━━━━━╋━━━━━━━━━━━━━━━━━━━━━━━━━━━┫
┃ 母公司名称 ┃ ┃
┣━━━━━━━━━╋━━━━━━━━━━━━━━━━━━━━━━━━━━━┫
┃ 母公司住所 ┃ ┃
┣━━━━━━━━━╋━━━━━━━━━━━━━━━━━━━━━━━━━━━┫
┃母公司注册资本 ┃ 万元 ┃
┣━━━━━━━━━╋━━━━━━━━━━━━━━━━━━━━━━━━━━━┫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 ┃ ┃
┃注册资本总和 ┃ 万元 ┃
┣━━━━━━━━━╋━━━━━━━┳━━━━━━━━┳━━━━━━━━━━┫
┃ ┃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母公司持股比例(%) ┃
┃ ┣━━━━━━━╋━━━━━━━━╋━━━━━━━━━━┫
┃ ┃ ┃ ┃ ┃
┃ ┣━━━━━━━╋━━━━━━━━╋━━━━━━━━━━┫
┃ 集团成员 ┃ ┃ ┃ ┃
┃ ┣━━━━━━━╋━━━━━━━━╋━━━━━━━━━━┫
┃ (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团成员 ┃ ┃ ┃ ┃
┃ ┣━━━━━━━╋━━━━━━━━╋━━━━━━━━━━┫
┃ (其他成员)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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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 许可事项:合伙企业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合伙企业设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章;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第
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计生证明(见说明);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
(五)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六)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原件各1份);
(七)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1.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2.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各1份);
(八)设立申请前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八条;《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
四十三条。
说明:
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场所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广东省外户口的,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方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300元。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此项许可须年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附表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
┃ 敬 告 ┃
┃1.申请人在填写本申请书前,可在工商所索取并参考《合伙企业登记分类指南》及 ┃
┃《申请表格(文书)示范文本》,也可登陆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下载,网址: ┃
┃http://www.szaic.gov.cn。 ┃
┃2.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申请书(也可电脑打印填制) ┃
┃或签名(由本人签署)。 ┃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一般使用A4纸。 ┃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合伙人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六年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
┃序 ┃ ┃ 提交 情况 ┃
┃ 号 ┃ 目录 ┃ ┃
┃ ┃ ┣━━━━━━┳━━━━┫
┃ ┃ ┃ 原件 ┃复印件 ┃
┣━━━╋━━━━━━━━━━━━━━━━━━━━━━━━━━━━╋━━━━━━╋━━━━┫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本表)(原 ┃ ┃ ┃
┃1 ┃ ┃ ┃ ┃
┃ ┃件1份) ┃ ┃ ┃
┣━━━╋━━━━━━━━━━━━━━━━━━━━━━━━━━━━╋━━━━━━╋━━━━┫
┃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 ┃ ┃ ┃
┃ 2 ┃ 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 ┃ ┃ ┃
┃ ┃ 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 ┃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 ┃ ┃ ┃
┃ 3 ┃ ┃ ┃ ┃
┃ ┃ 计生证明(见说明) ┃ ┃ ┃
┣━━━╋━━━━━━━━━━━━━━━━━━━━━━━━━━━━╋━━━━━━╋━━━━┫
┃ 4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 ┃ ┃ ┃
┣━━━╋━━━━━━━━━━━━━━━━━━━━━━━━━━━━╋━━━━━━╋━━━━┫
┃ ┃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 ┃ ┃
┃ 5 ┃ ┃ ┃ ┃
┃ ┃ 合伙企业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在本表内填写) ┃ ┃ ┃
┣━━━╋━━━━━━━━━━━━━━━━━━━━━━━━━━━━╋━━━━━━╋━━━━┫
┃ ┃ 出资权属证明: ┃ ┃ ┃
┃ ┃ 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 ┃ ┃ ┃
┃ 6 ┃ ┃ ┃ ┃
┃ ┃ 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 ┃ ┃ ┃
┃ ┃ 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原件各1份) ┃ ┃ ┃
┣━━━╋━━━━━━━━━━━━━━━━━━━━━━━━━━━━╋━━━━━━╋━━━━┫
┃ ┃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 ┃ ┃
┃ ┃ 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 ┃ ┃ ┃
┃ 7 ┃ 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 ┃ ┃
┃ ┃ 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 ┃ ┃ ┃
┃ ┃ 备案的租赁合同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各1份) ┃ ┃ ┃
┣━━━╋━━━━━━━━━━━━━━━━━━━━━━━━━━━━╋━━━━━━╋━━━━┫
┃ ┃ 设立申请前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合伙企业名 ┃ ┃ ┃
┃ 8 ┃ ┃ ┃ ┃
┃ ┃ 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 ┃ ┃
┣━━━╋━━━━━━━━━━━━━━━━━━━━━━━━━━━━╋━━━━━━╋━━━━┫
┃ ┃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 ┃ ┃ ┃
┃ 9 ┃ ┃ ┃ ┃
┃ ┃ 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 ┃ ┃
┗━━━┻━━━━━━━━━━━━━━━━━━━━━━━━━━━━┻━━━━━━┻━━━━┛
说明: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广东省外户口的,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合伙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或机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的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一、申请登记项目(由企业填写)
┏━━━━━━━━┳━━━━━━━━━━━━━━━━━━━━━━━━━━━┓
┃ 企业名称 ┃ ┃
┣━━━━━━━━╋━━━━━━━━━━━━━━━━━━━━━━━━━━━┫
┃ 备用名称1 ┃ ┃
┣━━━━━━━━╋━━━━━━━━━━━━━━━━━━━━━━━━━━━┫
┃ 备用名称2 ┃ ┃
┣━━━━━━━━╋━━━━━━━━━━━━━━━━━━━━━━━━━━━┫
┃ 经营场所 ┃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 合伙人数 ┃ ┃ 执行人数 ┃ ┃
┣━━━━━━━━╋━━━━━━━━━━━━━━━━━━┻━━━━━━┻━┫
┃经营范围及方式 ┃ ┃
┣━━━━━━━━╋━━━━━━━━━━━━━━━━━━━━━━━━━━━┫
┃ 出资额 ┃ 万元 ┃
┣━━━━━━━━╋━━━━━━━━━━━━━━━━━━━━━━━━━━━┫
┃ 出资方式 ┃ ┃
┣━━━━━━━━╋━━━━┳━━━━━━━━┳━━━━┳━━━━━━┳━┫
┃ 从业人员数 ┃ 人 ┃申请执照副本数 ┃ 本 ┃工商所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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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
2.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二、全体合伙人名录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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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现住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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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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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体合伙人名录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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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学历 ┃ 有无计划生育证明 ┃是否下岗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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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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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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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经审查,________(先生/女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委托资格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合伙协议规定,委托其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委托期限________年: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17号 许可事项:合伙企业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合伙企业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第
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同时提交的文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
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二)变更合伙人:
1.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2.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原件各1份);
3.新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
4.新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计生证明(见说明)。
(三)变更执行合伙人:
新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计生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见说明)。
(四)变更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各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
四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广东省外户口的,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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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 告 ┃
┃1.申请人在填写本申请书前,可在工商所索取并参考《合伙企业登记分类指南》及 ┃
┃《申请表格(文书)示范文本》,也可登陆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下载,网址: ┃
┃http://www.szaic.gov.cn。 ┃
┃2.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申请书(也可电脑打印填制) ┃
┃或签名(由本人签署)。 ┃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一般使用A4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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