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公司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分公司经营期限不得超过隶属公司经营期限。
分公司负责人任免职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任命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为分公司负责人,任期_______年。同时免去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原负责人职务。
隶属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分公司新负责人登记表
┏━━━━━━━━━┳━━━━━━━━━━━━━━━━━━━━━━━━━━━━━┓
┃分公司负责人姓名 ┃ ┃
┣━━━━━━━━━╋━━━━━━━━━━━━━━━━━━━━━━━━━━━━━┫
┃ 产生方式 ┃ 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选举□ 任命(国有独资公司)□ ┃
┣━━━━━━━━━╋━━━━━━━━━━━━━━━━━┳━━━━┳━━━━━━┫
┃ 国家公务员 ┃ 是□ 否□ ┃ 电话 ┃ ┃
┣━━━━━━━━━╋━━━━━━━━━━━━━━━━━┻━━━━┻━━━━━━┫
┃ 负责人签字 ┃ ┃
┃ ┃ 年 月 日 ┃
┗━━━━━━━━━┻━━━━━━━━━━━━━━━━━━━━━━━━━━━━━┛
10号 许可事项: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
二条、第
十四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
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三)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会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
(七)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四)企业法人章程(原件1份);
(五)出资人(主管部门)的资格证明(见说明1);
(六)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2);
(七)验资报告(见说明3);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三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1.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出资人为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提交授权文件和机构编制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住所为出资人(主管部门)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出资人(主管部门)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并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
3.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国有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或固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住所在特区内的企业法人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住所在宝安、龙岗的企业法人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方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此项许可须年检。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附表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
┃ 敬 告 ┃
┃1.申请人在填写本申请书前,可参考《企业注册分类指南》和《企业申请表格(文 ┃
┃书)示范文本》,以上文件可到各注册大厅领取,也可登陆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下载, ┃
┃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2.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除签名须由 ┃
┃本人签署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晰、洁净,一般要求使用A4纸。 ┃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建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六年制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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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情况(有提 ┃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
┃ ┃ ┃交的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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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 ┃
┃ 1 ┃ ┃ ┃
┃ ┃1份) ┃ ┃
┣━━━╋━━━━━━━━━━━━━━━━━━━━━━━━━━━━╋━━━━━━━┫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 ┃ ┃
┃ 2 ┃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 ┃ ┃
┃ ┃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3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 ┃
┣━━━╋━━━━━━━━━━━━━━━━━━━━━━━━━━━━╋━━━━━━━┫
┃ 4 ┃企业法人章程(原件1份) ┃ ┃
┣━━━╋━━━━━━━━━━━━━━━━━━━━━━━━━━━━╋━━━━━━━┫
┃ 5 ┃出资人(主管部门)的资格证明(见说明1) ┃ ┃
┣━━━╋━━━━━━━━━━━━━━━━━━━━━━━━━━━━╋━━━━━━━┫
┃ 6 ┃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2) ┃ ┃
┣━━━╋━━━━━━━━━━━━━━━━━━━━━━━━━━━━╋━━━━━━━┫
┃ 7 ┃验资报告(见说明3) ┃ ┃
┣━━━╋━━━━━━━━━━━━━━━━━━━━━━━━━━━━╋━━━━━━━┫
┃ 8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 ┃
┣━━━╋━━━━━━━━━━━━━━━━━━━━━━━━━━━━╋━━━━━━━┫
┃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 ┃ ┃
┃ 9 ┃ ┃ ┃
┃ ┃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 ┃
┗━━━┻━━━━━━━━━━━━━━━━━━━━━━━━━━━━┻━━━━━━━┛
说明:
1.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出资人为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提交授权文件和机构编制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住所为出资人(主管部门)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出资人(主管部门)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并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
3.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国有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4.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或机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否则视为该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当场更正的错误;□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出资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的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表(由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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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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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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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签字备案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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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
┃ 及名称 ┃ ┃
┣━━━━━━━━╋━━━━━━━━━━━━━━━━━━━━━━━━━━━━━━━━━━━┫
┃ 注册资金 ┃人民币(大写)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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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 ┃ ┃
┃ 经济性质 ┃ ┃经营方式 ┃ ┃
┃ ┃ 联营□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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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经营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期限 ┃ 共 年 ┃执照副本数 ┃ 共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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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经济性质 ┃
┃ ┣━━━━━━━━━━━╋━━━━━━━━━╋━━━━━━━╋━━━━━┫
┃ 出资人 ┃ ┃ ┃ ┃ ┃
┃ ┣━━━━━━━━━━━╋━━━━━━━━━╋━━━━━━━╋━━━━━┫
┃ (主管部门) ┃ ┃ ┃ ┃ ┃
┃ ┣━━━━━━━━━━━╋━━━━━━━━━╋━━━━━━━╋━━━━━┫
┃ 出资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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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机构名称 ┃ ┃验资报告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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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电话 ┃ ┃邮政编码 ┃ ┃辖区工商所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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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书(由企业填写)
经审查,__________(先生/女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条件,未发现存在以下情况,根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本企业章程规定,选举/任命其为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______年: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出资人(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出资人情况(由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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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资人名称或者姓名 ┃ ┃
┃ ┣━━━━━━━━━━━━━━━━━╋━━━━━━━━━━━━━━━━━┫
┃出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
┃ ┣━━━━━━━━━━━━━━━━━╋━━━━━━━━━━━━━━━━━┫
┃资 ┃ 出资方式 ┃ ┃
┃人 ┃ ┃ ┃
┃ ┣━━━━━━━━━━━━━━━━━╋━━━━━━━━━━━━━━━━━┫
┃情 ┃ 出资额(万元) ┃ ┃
┃ ┣━━━━━━━━━━━━━━━━━╋━━━━━━━━━━━━━━━━━┫
┃况 ┃ 地址 ┃ ┃
┃ ┣━━━━━━━━━━━━━━━━━╋━━━━━━━━━━━━━━━━━┫
┃ ┃ 电话 ┃ ┃
┣━━━━━━╋━━━━━━━━━━━━━━━━━╋━━━━━━━━━━━━━━━━━┫
┃ ┃ 出资人名称或者姓名 ┃ ┃
┃ ┣━━━━━━━━━━━━━━━━━╋━━━━━━━━━━━━━━━━━┫
┃出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
┃ ┣━━━━━━━━━━━━━━━━━╋━━━━━━━━━━━━━━━━━┫
┃资 ┃ 出资方式 ┃ ┃
┃人 ┃ ┃ ┃
┃ ┣━━━━━━━━━━━━━━━━━╋━━━━━━━━━━━━━━━━━┫
┃情 ┃ 出资额(万元) ┃ ┃
┃ ┣━━━━━━━━━━━━━━━━━╋━━━━━━━━━━━━━━━━━┫
┃况 ┃ 地址 ┃ ┃
┃ ┣━━━━━━━━━━━━━━━━━╋━━━━━━━━━━━━━━━━━┫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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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资人名称或者姓名 ┃ ┃
┃ ┣━━━━━━━━━━━━━━━━━╋━━━━━━━━━━━━━━━━━┫
┃出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
┃ ┣━━━━━━━━━━━━━━━━━╋━━━━━━━━━━━━━━━━━┫
┃资 ┃ 出资方式 ┃ ┃
┃人 ┃ ┃ ┃
┃ ┣━━━━━━━━━━━━━━━━━╋━━━━━━━━━━━━━━━━━┫
┃情 ┃ 出资额(万元) ┃ ┃
┃ ┣━━━━━━━━━━━━━━━━━╋━━━━━━━━━━━━━━━━━┫
┃况 ┃ 地址 ┃ ┃
┃ ┣━━━━━━━━━━━━━━━━━╋━━━━━━━━━━━━━━━━━┫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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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出资方式”栏填写:货币、非货币;
11号 许可事项: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变更营业期限、变更注册资金、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出资人(主管部门)改变名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
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4.字号查询证明或者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见说明2);
5.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二)变更住所: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新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3);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四)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五)变更营业期限: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4.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六)变更注册资金: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七)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4.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5.出资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见证:不涉及国有产权的,出资转让协议应经过公证或见证);
6.新出资人(主管部门)资格证明(见说明4);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八)出资人(主管部门)改变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4.出资人(主管部门)改变名称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见说明5)及更名后的资格证明(见说明4):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三十八条至第
四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四条。
说明:
(1)企业有多项变更登记的,只需填写1份《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相同文件只需提交1份,出资人(主管部门)可就多项变更事项一并进行审查;
(2)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表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广东”字样的,须另填表报省工商局核准;
(3)企业住所为本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住所为本企业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出资人(主管部门)的资格证明是指: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更名证明应由该出资人(主管部门)的原登记机关出具。
六、申请表格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住所在特区内的企业法人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住所在宝安、龙岗的企业法人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
(一)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二)已按注册资金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三)注册资金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
┃ 敬 告 ┃
┃1.申请人在填写本申请书前,可参考《企业注册分类指南》和《企业申请表格(文 ┃
┃书)示范文本》,以上文件可到各注册大厅领取,也可登陆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下载, ┃
┃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2.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除签名须由 ┃
┃本人签署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晰、洁净,一般要求使用A4纸。 ┃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变更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六年制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
┃事项 ┃ 文件、证件名称 ┃提交情况(有提 ┃
┃ ┃ ┃交的打“√”) ┃
┣━━━╋━━━━━━━━━━━━━━━━━━━━━━━━━━━━━━━━━━╋━━━━━━━┫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 ┃
┃ ┣━━━━━━━━━━━━━━━━━━━━━━━━━━━━━━━━━━╋━━━━━━━┫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 ┃ ┃
┃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变更 ┃3.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 ┃
┃ ┣━━━━━━━━━━━━━━━━━━━━━━━━━━━━━━━━━━╋━━━━━━━┫
┃ ┃4.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或者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 ┃ ┃
┃名称 ┃通知书(原件1份,见说明2) ┃ ┃
┃ ┣━━━━━━━━━━━━━━━━━━━━━━━━━━━━━━━━━━╋━━━━━━━┫
┃ ┃5.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 ┃
┃ ┣━━━━━━━━━━━━━━━━━━━━━━━━━━━━━━━━━━╋━━━━━━━┫
┃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 ┃ ┃
┃ ┃准文件(原件各1份) ┃ ┃
┣━━━╋━━━━━━━━━━━━━━━━━━━━━━━━━━━━━━━━━━╋━━━━━━━┫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 ┃
┃ ┣━━━━━━━━━━━━━━━━━━━━━━━━━━━━━━━━━━╋━━━━━━━┫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 ┃ ┃
┃变更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 ┃3.新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3) ┃ ┃
┃住所 ┃ ┃ ┃
┃ ┣━━━━━━━━━━━━━━━━━━━━━━━━━━━━━━━━━━╋━━━━━━━┫
┃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 ┃5.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 ┃
┃ ┣━━━━━━━━━━━━━━━━━━━━━━━━━━━━━━━━━━╋━━━━━━━┫
┃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 ┃ ┃
┃ ┃准文件(原件各1份) ┃ ┃
┣━━━╋━━━━━━━━━━━━━━━━━━━━━━━━━━━━━━━━━━╋━━━━━━━┫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 ┃
┃ ┣━━━━━━━━━━━━━━━━━━━━━━━━━━━━━━━━━━╋━━━━━━━┫
┃变更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法定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 ┃ ┃
┃代表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人 ┃3.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 ┃
┃ ┣━━━━━━━━━━━━━━━━━━━━━━━━━━━━━━━━━━╋━━━━━━━┫
┃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 ┃
┃ ┣━━━━━━━━━━━━━━━━━━━━━━━━━━━━━━━━━━╋━━━━━━━┫
┃变更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经营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 ┃ ┃
┃范围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经 ┃3.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 ┃
┃ ┣━━━━━━━━━━━━━━━━━━━━━━━━━━━━━━━━━━╋━━━━━━━┫
┃营方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 ┃5.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 ┃
┃式) ┃ ┃ ┃
┃ ┣━━━━━━━━━━━━━━━━━━━━━━━━━━━━━━━━━━╋━━━━━━━┫
┃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 ┃ ┃
┃ ┃准文件(原件各1份) ┃ ┃
┣━━━╋━━━━━━━━━━━━━━━━━━━━━━━━━━━━━━━━━━╋━━━━━━━┫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 ┃
┃ ┣━━━━━━━━━━━━━━━━━━━━━━━━━━━━━━━━━━╋━━━━━━━┫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变更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 ┃ ┃
┃营业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期限 ┃3.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 ┃
┃ ┣━━━━━━━━━━━━━━━━━━━━━━━━━━━━━━━━━━╋━━━━━━━┫
┃ ┃4.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 ┃
┃ ┣━━━━━━━━━━━━━━━━━━━━━━━━━━━━━━━━━━╋━━━━━━━┫
┃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变更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 ┃ ┃
┃营业 ┃ ┃ ┃
┃期限 ┃准文件(原件各1份) ┃ ┃
┣━━━╋━━━━━━━━━━━━━━━━━━━━━━━━━━━━━━━━━━╋━┫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 ┃
┃ ┣━━━━━━━━━━━━━━━━━━━━━━━━━━━━━━━━━━╋━┫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 ┃ ┃
┃变更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注册 ┃3.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 ┃
┃ ┣━━━━━━━━━━━━━━━━━━━━━━━━━━━━━━━━━━╋━┫
┃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 ┃ ┃
┃资金 ┃ ┃ ┃
┃ ┃ 《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 ┃
┃ ┣━━━━━━━━━━━━━━━━━━━━━━━━━━━━━━━━━━╋━┫
┃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 ┃ ┃
┃ ┃准文件(原件各1份) ┃ ┃
┣━━━╋━━━━━━━━━━━━━━━━━━━━━━━━━━━━━━━━━━╋━┫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 ┃
┃ ┣━━━━━━━━━━━━━━━━━━━━━━━━━━━━━━━━━━╋━┫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 ┃ ┃
┃变更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出资 ┃3.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 ┃
┃ ┣━━━━━━━━━━━━━━━━━━━━━━━━━━━━━━━━━━╋━┫
┃人 ┃4.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 ┃
┃ ┣━━━━━━━━━━━━━━━━━━━━━━━━━━━━━━━━━━╋━┫
┃(主 ┃5.出资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 ┃ ┃
┃管部 ┃批准文件,出资转让协议还应经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见证;不涉及国有产权 ┃ ┃
┃ ┃的,出资转让协议应经过公证或见证) ┃ ┃
┃门) ┃ ┃ ┃
┃ ┣━━━━━━━━━━━━━━━━━━━━━━━━━━━━━━━━━━╋━┫
┃ ┃6.新出资人(主管部门)资格证明(见说明4) ┃ ┃
┃ ┣━━━━━━━━━━━━━━━━━━━━━━━━━━━━━━━━━━╋━┫
┃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
┃ ┃8.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 ┃ ┃
┃ ┃准文件(原件各1份) ┃ ┃
┣━━━╋━━━━━━━━━━━━━━━━━━━━━━━━━━━━━━━━━━╋━┫
┃出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 ┃
┃ ┣━━━━━━━━━━━━━━━━━━━━━━━━━━━━━━━━━━╋━┫
┃人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 ┃ ┃
┃(主 ┃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 ┃ ┃
┃管部 ┃“与原件一致”) ┃ ┃
┃ ┣━━━━━━━━━━━━━━━━━━━━━━━━━━━━━━━━━━╋━┫
┃门) ┃3.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 ┃
┃ ┣━━━━━━━━━━━━━━━━━━━━━━━━━━━━━━━━━━╋━┫
┃改变 ┃4.出资人(主管部门)改变名称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见说 ┃ ┃
┃ ┃明5)及更名后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见说明4) ┃ ┃
┃名称 ┃ ┃ ┃
┃ ┣━━━━━━━━━━━━━━━━━━━━━━━━━━━━━━━━━━╋━┫
┃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
┗━━━┻━━━━━━━━━━━━━━━━━━━━━━━━━━━━━━━━━━┻━┛
说明:1.企业有多项变更登记的,只需填写1份《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相同文件只需提交1份,出资人(主管部门)可就多项变更事项一并进行审查;
2.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表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广东”字样的,须另填表报省工商局核准;
3.企业住所为本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住所为本企业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出资人(主管部门)的资格证明是指: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出资人(主管部f J)的更名证明应由该出资人(主管部门)的原登记机关出具;
6.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或机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的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由企业填写)
┏━━━━━━┳━━━━━━━━━━┳━━━━━━━━━━━━━━━┳━━━━━┓
┃ 项目 ┃ 原登记事项 ┃ 拟变更登记事项 ┃ ┃
┣━━━━━━╋━━━━━━━━━━╋━━━━━━━━━━━━━━━╋━━━━━┫
┃企业名称 ┃ ┃ ┃ ┃
┣━━━━━━╋━━━━━━━━━━╋━━━━━━━━━━━━━━━╋━━━━━┫
┃ 住所 ┃ ┃ ┃ ┃
┣━━━━━━╋━━━━━━━━━━╋━━━━━━┳━━━━━━━━╋━━━┳━┫
┃ ┃ ┃ 姓名 ┃ ┃签字 ┃ ┃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 ┃
┃ 姓名 ┃ ┃ ┃ ┃
┃ ┃ ┣━━━━━━━━━━━━━━━╋━━━━━┫
┃ ┃ ┃ ┃ ┃
┣━━━━━━╋━━━━━━━━━━╋━━━━━━━━━━━━━━━╋━━━━━┫
┃注册资金 ┃人民币(大写)____元 ┃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 ┃ ┃
┣━━━━━━╋━━━━━━━━━━╋━━━━━━━━━━━━━━━╋━━━━━┫
┃ ┃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 ┃ ┃
┃经济性质 ┃集体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 ┃
┃ ┃联营□ 其他□ ┃联营□ 其他□ ┃ ┃
┣━━━━━━╋━━━━━━━━━━╋━━━━━━━━━━━━━━━╋━━━━━┫
┃经营方式 ┃ ┃ ┃ ┃
┣━━┳━━━┻━━━━━━━━━━╋━━━━━━━━━━━━━━━╋━━━━━┫
┃ ┃ ┃ ┃ ┃
┃ ┣━━━━━━━━━━━━━━╋━━━━━━━━━━━━━━━╋━━━━━┫
┃经 ┃ ┃ ┃ ┃
┃ ┣━━━━━━━━━━━━━━╋━━━━━━━━━━━━━━━╋━━━━━┫
┃营 ┃ ┃ ┃ ┃
┃ ┣━━━━━━━━━━━━━━╋━━━━━━━━━━━━━━━╋━━━━━┫
┃范 ┃ ┃ ┃ ┃
┃围 ┃ ┃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期限 ┃ 共 年 ┃ 共 年 ┃ ┃
┣━━━━━━━━╋━━━━━━━━╋━━━━━━━━━━━━━━━╋━━━━━┫
┃ 执照副本数 ┃ 本 ┃ 本 ┃ ┃
┣━━━━━━━━╋━━━━━━━━╋━━━━━━┳━━━━━━━━┻━━━━━┫
┃ 验资机构 ┃ ┃验资报告号 ┃ ┃
┃名称或国有资产 ┃ ┃ 或文件号 ┃ ┃
┃管理部门名称 ┃ ┃ ┃ ┃
┣━━━━━━━━╋━┳━━━━━━╋━━━━━━╋━━━━━━━━┳━━━━━┫
┃ 企业电话 ┃ ┃邮政编码 ┃ ┃辖区工商所代码 ┃ ┃
┗━━━━━━━━┻━┻━━━━━━┻━━━━━━┻━━━━━━━━┻━━━━━┛
说明:“住所”栏应填写市、区、街道名、门牌号、房间号。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由企业填写)
┏━━━┳━━━━━━━━┳━━━━┳━━━━━┳━━━━━┳━━━━━━┳━━━━┳━━━━━┳━━━━━┓
┃ ┃出资人(主管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经济性质 ┃出资人(主管 ┃出资额 ┃出资比例 ┃ ┃
┃ ┃部门)名称 ┃(万元) ┃ (%) ┃ ┃部门)名称 ┃(万元) ┃ (%) ┃经济性质 ┃
┃ ┣━━━━━━━━╋━━━━╋━━━━━╋━━━━━╋━━━━━━╋━━━━╋━━━━━╋━━━━━┫
┃出资 ┃ ┃ ┃ ┃ ┃ ┃ ┃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批 ┃ 审批文件名称 ┃ 审批文件号 ┃审批事项 ┃ 审批机关 ┃ 有效期至 ┃
┃ ┣━━━━━━━━╋━━━━━━━━━━╋━━━━━╋━━━━━━╋━━━━━━━━━━━━━━━━┫
┃项目 ┃ ┃ ┃ ┃ ┃ 年 月 日 ┃
┃ ┣━━━━━━━━╋━━━━━━━━━━╋━━━━━╋━━━━━━╋━━━━━━━━━━━━━━━━┫
┃备案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年 月 日 ┃
┃ 表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 章程变动备案 ┃
┣━━━━━━━━━━━━━━━━━━━━━━━━━━━━━━━━━━━━━━━━━━━━━━━━━━━━━┫
┃ 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于 年 月 日通过 ┃
┣━━━━━━━━━━━━━━━━━━━━━━━━━━━━━━━━━━━━━━━━━━━━━━━━━━━━━┫
┃ 其他备案事项 ┃
┣━━━━━━━━━━━━━━━━━━━━━━┳━━━━━━━━━━━━━━━━━━━━━━━━━━━━━━┫
┃ 原执照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现执照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公司原电话: ┃ 公司现电话: ┃
┗━━━━━━━━━━━━━━━━━━━━━━┻━━━━━━━━━━━━━━━━━━━━━━━━━━━━━━┛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免书(由企业填写)
经审查,_______(先生/女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条件,未发现存在以下情况,根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本企业章程规定,选举/任命其为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___年;同时免去_______(先生/女士)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出资人(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12号 许可事项:营业单位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公司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联营单位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设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
三十五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
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原件1份);
(四)隶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营业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六)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见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三十四条。
说明:
营业单位的经营场所为隶书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隶属企业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所为隶属企业(单位)自有的,提交隶属企业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经营场所在特区内的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经营场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方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300元。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此项许可须年检。
法律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二条。
附表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
┃ 敬 告 ┃
┃1.申请人在填写本申请书前,可参考《企业注册分类指南》和《企业申请表格(文 ┃
┃书)示范文本》,以上文件可到各注册大厅领取,也可登陆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下载, ┃
┃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2.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除签名须由 ┃
┃本人签署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晰、洁净,一般要求使用A4纸。 ┃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营业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隶属企业(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六年制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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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情况 ┃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有提交的 ┃
┃ ┃ ┃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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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 ┃
┃ ┃(原件1份) ┃ ┃
┣━━━╋━━━━━━━━━━━━━━━━━━━━━━━━━━━━━╋━━━━━┫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 ┃ ┃
┃2 ┃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 ┃ ┃
┃ ┃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3 ┃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 ┃
┣━━━╋━━━━━━━━━━━━━━━━━━━━━━━━━━━━━╋━━━━━┫
┃ 4 ┃隶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企业(单 ┃ ┃
┃ ┃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
┣━━━╋━━━━━━━━━━━━━━━━━━━━━━━━━━━━━╋━━━━━┫
┃ 5 ┃营业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 ┃
┣━━━╋━━━━━━━━━━━━━━━━━━━━━━━━━━━━━╋━━━━━┫
┃ 6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见说明1) ┃ ┃
┣━━━╋━━━━━━━━━━━━━━━━━━━━━━━━━━━━━╋━━━━━┫
┃ 7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 ┃ ┃
┃ ┃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 ┃
┗━━━┻━━━━━━━━━━━━━━━━━━━━━━━━━━━━━┻━━━━━┛
说明:
1.营业单位经营场所为隶属企业(单位)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隶属企业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所为隶属企业(单位)自有的,提交隶属企业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营业单位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或机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申请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否则视为该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当场更正的错误;□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的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表(由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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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名称 ┃ ┃
┣━━━━━━━╋━━━━━━━━━━━━━━━━━━━━━━━━━━━━━━━┫
┃ 营业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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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身份证件 ┃ ┃
┃ 负责人姓名 ┃ ┃ ┃ ┃
┃ ┃ ┃名称及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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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 ┃ ┃
┃经济性质 ┃ ┃资金数额 ┃人民币¥___万元 ┃
┃ ┃联营□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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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方式 ┃ ┃
┣━━━━━━━╋━━━━━━━━━━━━━━━━━━━━━━━━━━━━━━━┫
┃ ┃ ┃
┃ ┣━━━━━━━━━━━━━━━━━━━━━━━━━━━━━━━┫
┃ 经 ┃ ┃
┃ 营 ┃ ┃
┃ ┣━━━━━━━━━━━━━━━━━━━━━━━━━━━━━━━┫
┃ 范 ┃ ┃
┃ ┣━━━━━━━━━━━━━━━━━━━━━━━━━━━━━━━┫
┃ 围 ┃ ┃
┃ ┣━━━━━━━━━━━━━━━━━━━━━━━━━━━━━━━┫
┃ ┃ ┃
┣━━━━━━━╋━━━━━━━━━━━━━━━┳━━━━━━┳━━━━━━━━┫
┃ 营业期限 ┃ 年 ┃执照副本数 ┃ 本 ┃
┣━━━━━━━╋━━━━━━━━━━━━━━━┻━━━━━━┻━━━━━━━━┫
┃ 隶属企业 ┃ ┃
┃(单位)名称 ┃ ┃
┣━━━━━━━╋━━━┳━━━━━┳━━━━━┳━━━━━━━━━┳━━━━━┫
┃ ┃ ┃ ┃ ┃ 辖区工商所 ┃ ┃
┃营业单位电话 ┃ ┃邮政编码 ┃ ┃ ┃ ┃
┃ ┃ ┃ ┃ ┃代码(见本书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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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营业单位的名称应当冠以隶属企业(单位)的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营业场所”栏应填写市、区、街道名、门牌号、房间号;
3.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营业单位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企业(单位)的经营期限。
营业单位负责人任职书(由企业填写)
经研究决定,任命_______(先生/女士)为营业单位负责人,任期_______年。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3号 许可事项:营业单位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公司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联营单位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场所、变更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变更资金数额。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
四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
1.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因隶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而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二)变更经营场所:
1.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见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三)变更负责人:
1.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原件1份)、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四)变更经营范围:
1.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