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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


  禁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向湿地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渔网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限期治理。

  禁止在湿地狩猎、捕捞、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国家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公告湿地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在珍稀候鸟越冬、繁殖期,不得在珍稀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珍稀候鸟主要栖息地和越冬期、繁殖期的起止日期,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推进自然湿地的抢救性保护。各地要在具有代表性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主要栖息地或自然分布区域、有特殊保护价值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湿地区域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依法进行管理。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划建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小区或湿地公园。

  四、科学规划,促进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务院审批通过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和《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省林业局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北省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已列入《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中的湿地保护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审批立项和批建工程的实施工作,项目所在地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切实落实好工程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各级财政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湿地保护资金的投入。

  五、加强领导,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经常性工作来抓,确保各项湿地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实现。要坚持和逐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林业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大对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湿地资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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