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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07〕5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河流纵横、湖泊众多,湿地资源丰富,现有各类湿地156万多公顷,约占国土总面积的84%。为了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湿地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的重要任务来抓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如同森林、海洋一样,具有多种功能,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以及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湿地资源,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履行《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优先、全面保护、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目标和工作重点

  根据《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湿地保护的目标是,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使50%以上的自然湿地和70%以上的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基本形成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自然湿地面积萎缩、湿地生态环境恶化、生物资源衰退、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湿地保护管理和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湿地保护的重点是,在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洪湖、梁子湖、龙感湖、网湖、沉湖、天鹅洲故道、大九湖等一批重要自然湿地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人工湿地的保护。

  三、强化措施,加强对现有自然显地的保护

  各地要从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发,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凡是列入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已经开垦或改变用途的,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凡因国家重点建设需要开垦或征用、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因国家重点建设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内自然湿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同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征用、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审批手续前应征求同级林业、环保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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