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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落实服务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软件产业、金融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落实力度。

  1鼓励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允许服务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对新建大型连锁经营的涉农商贸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新办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集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旅游服务企业、各类中介机构和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新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旅游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各大金融机构来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民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十)加强对服务业的用地支持。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列入全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园区、服务业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依法保障供地。对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商务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按工业项目用地类供地。服务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按国家规定的低限标准征收征地管理费,对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林地、湖泊等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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