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扩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按照我国加入WTO服务业对外开放承诺,积极推进我省服务业有关领域对外开放。服务业同一行业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费、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加大服务业领域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生产性服务企业、跨国公司来鄂设立地区总部、服务中心、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培训基地;充分发挥我省科教人才优势,推动省内有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民间组织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建立支持服务企业和民间组织“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规模。积极推进“大通关”工程,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提高通关效率。
(六)放宽服务业行业准入。凡新办鼓励类服务企业,只要达到法定最低注册标准均可登记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除事关人身安全、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行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以外,涉及专项审批的行业或项目,允许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许可手续,方便企业及时取得准入资格从事经营活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指导服务企业办理审核手续,依法限期办理专项许可。对特种行业要限期办理专项许可。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服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应依法及时予以变更核准登记。
(七)深化服务业领域改革。积极配合国家推进电信、铁路、民航、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竞争,加快发展。按照政事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抓紧制订服务业领域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对隶属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要进行分类改革,加快脱钩改制,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加大服务企业改革重组力度,实现服务企业规模化、集团化;依法规范发展以企业为会员主体、自发成立的市场化运作行业协会、商会,推进行业自律。对部分利益关系较为复杂、改革难度较大的服务行业,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八)完善服务业价格政策。服务业(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的用水、用气价格,比照工业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标准执行。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执行相同价格,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城市社区服务业电费按照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要给予适当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