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研究全省新农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提出新农村建设有关专项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检查监督新农村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3、加强全省新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协调。
五、省经委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县域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1、指导、促进县域工业园区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结构调整,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2、指导县域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3、对县域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支持。
4、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对口支持新农村建设。
六、省科技厅
负责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和重大科技项目。
1、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攻关计划,推进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实施,加强农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2、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每年抓好5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30-50项重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3、培育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4、组织实施科技促进新农村建设示范。
七、省民政厅
负责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1、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2、逐步完善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3、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做好农村分散供养孤儿救助工作。
4、加强农村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5、加强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负责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1、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2、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工伤保险,多途径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