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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的通知


  1、参与研究全省新农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提出新农村建设有关专项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检查监督新农村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3、加强全省新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协调。

  五、省经委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县域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1、指导、促进县域工业园区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结构调整,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2、指导县域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3、对县域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支持。

  4、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对口支持新农村建设。

  六、省科技厅

  负责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和重大科技项目。

  1、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攻关计划,推进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实施,加强农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2、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每年抓好5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30-50项重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3、培育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4、组织实施科技促进新农村建设示范。

  七、省民政厅

  负责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1、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2、逐步完善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3、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做好农村分散供养孤儿救助工作。

  4、加强农村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5、加强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负责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1、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2、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工伤保险,多途径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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