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严格组织纪律,加强对“以钱养事”工作的领导
(十九)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以钱养事”工作。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重点抓,综改办要具体抓,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劳动、编制、人事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督导,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十)省综改办每年要组织对各地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凡达不到要求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反前款第(四)、(五)、(九)、(十二)条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作考评不合格处理,并扣减一般性转移支付。对改革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地方,给予一定的奖励。
2007年6月13日
附件: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配备和控制标准参考意见
(适用于实行定岗招聘制或主管部门派出制的地方)
一、农业种植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按农作物种植面积、产业布局和规模设定。平原、丘陵地区2万亩左右的耕地或园地设1个岗位,山区乡镇1万亩左右的耕地或园地设1个岗位。一个乡镇最多不超过5个岗位。
二、农业机械公益性服务岗位
原则上一个乡镇设1个岗位。
三、水产养殖业公益性服务岗位
原则上一个乡镇设1个岗位。
四、水利公益性服务岗位
江汉平原及沿江滨湖地区按鄂发〔2005〕13号文件执行,其他地区的乡镇原则上设1-2个岗位。
五、计划生育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按乡村人口数量设定。3万人以下的设2个岗位,3-6万人的设3个岗位,6-10万人的设4个岗位,10万人以上的不能多于5个岗位。
六、文化体育公益性服务岗位
原则上一个乡镇设1个岗位。
七、广播电视公益性服务岗位
原则上一个乡镇设1个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