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认真解决转制单位的社会保险问题
(十二)转制单位改革前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手续的在编在岗人员,改革后都必须按规定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必须将上述人员补缴1995年至改制年份养老保险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凡补缴问题没有完全解决的地方,省财政2005年拨付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十三)公益性服务人员养老保险的续保资金,从“以钱养事”资金中解决。各地在签订服务合同时要注明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并可实行代缴办法,由财政直接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账。
(十四)改革后的分流人员,在其他单位就业的,根据所在单位性质按现行有关规定续保缴费;自谋职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政策,在个人缴费窗口续保缴费;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未能重新就业的人员,确无资金来源的,地方政府可从“以钱养事”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为其续保缴费。无论以何种方式续保,只要按规定缴足当期和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在文件规定过渡期内退休的,都可享受“五年过渡”期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十五)目前仍执行《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鄂政发〔1995〕138号)的自谋职业者,有缴费能力的可继续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续保缴费,其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十六)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开展服务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试点。
八、强化乡镇政府的公益性服务责任主体地位
(十七)乡镇政府要牢固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切实履行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职能。要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出发确定公益性服务项目;认真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积极落实服务资金,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服务主体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试验示范场地、材料设备等必要的物质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一站式”服务;自觉承担组织协调职责,保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认真组织对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确保服务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服务主体的党群组织,保障服务人员的政治权利。
九、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十八)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服务活动的业务指导,负责服务人员资格审查,负责组织开展对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审,参与确定公益性服务项目,参与服务合同的签订,参与服务质量的考核验收。要切实履行职责。开展上述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由地方财政给予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