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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

  (八)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明确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并向社会公示。服务项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适时动态调整,逐步增加、扩展。对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公益性服务项目,由县乡政府临时安排。行政管理工作由乡镇干部承担,不得作为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的内容。

  五、完善合同,严格考评

  (九)各地要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同条款要做到具体明确。乡镇政府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合同的甲方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人员签订合同。省直有关部门将分别提供本行业的服务合同样本,供各地参考。

  (十)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公益性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考评制度。可设置合适的权重,把乡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有机结合起来。要将服务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进行服务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服务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依据。各种服务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都必须经服务对象签字认可。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的定期考核一年不少于两次,重大临时性事项即时跟踪考核。考核评价结果要公示。县市综改办要对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和考核结果兑现“以钱养事”资金。对于不认真履行合同,考核结果达不到要求的服务单位和个人,要按合同约定扣减其服务经费;服务效果好,超额完成合同规定服务指标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坚决杜绝在合同兑现上搞平均主义、“好人”主义。

  六、规范对服务人员的聘用管理

  (十一)农村公益性服务人员一律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方式选拔聘用。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岗位可适当延长,年度考评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续聘。服务人员的资格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服务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服务人员的培训一年不少于5天。对在农村公益性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人员,地方政府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并可按规定程序录用到各级服务机构;对自愿到乡镇从事公益性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大学毕业生,在招考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时给予政策倾斜,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于不认真履行服务合同的服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终止合同、取消资格、依法追究责任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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