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保障“以钱养事”资金
(四)省财政从2007年起按农村人口人平10元的标准安排“以钱养事”补助资金。省补资金原则上80%用于农技推广(含种植业、水产业、农机、农村能源)和动植物防疫,10%用于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10%用于水利服务。省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单位已经转变性质、人员已经转变身份、“以钱养事”新机制已经建立的乡镇公益性服务主体,各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建设性项目,不得用作县直部门和乡镇机关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支付没有直接承担公益性服务人员的生活费,不得抵顶县(市、区)本级应安排的“以钱养事”经费。计划生育、治安联防、血防、乡村公路养护及延伸派驻机构等方面的经费按相关规定安排落实,不占用省补“以钱养事”资金。
(五)县(市、区)财政要严格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5〕13号),切实落实本级“以钱养事”经费预算,其中:种植业每亩不低于1元,畜牧防疫每户不低于2元,文化体育每人不低于05元。计划生育财政拨款水平按规定标准确定。广播电视、水利、水产、农机、村镇管理维护和其他农村公益性事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低预算标准。以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的经费,一律不得减少。重大临时事项按程序追加预算。有条件的乡镇政府,也要根据财力许可和服务需要,安排农村公益性服务资金。
(六)省补与县乡财政安排的“以钱养事”资金统筹使用,除首先用于解决服务人员的报酬和养老保险外,还要综合考虑必要的服务工作物化投入。随着财力情况的好转,各级财政都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经费投入。
(七)“以钱养事”资金要按照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落实到每个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服务主体,并上财政政务公开网公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已经延伸到乡镇的地方,县级财政部门一律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直达承担服务的主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尚未延伸到乡镇的地方,县级财政要设立专户专账,开辟“绿色通道”,不得层层转拨,保证专款专用。各级综改办要切实发挥对“以钱养事”资金的管理监督作用。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每年要对“以钱养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审计。
四、明确公益性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