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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
(鄂办发〔2007〕17号)


  为了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的改革方向

  (一)建立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是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运作不规范,服务效果不明显。各地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深化改革,扎实做好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巩固完善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服务职能,切实解决公益性服务主体缺位的问题;坚持市场取向,培育服务组织,切实推进单位转变性质、人员转变身份;坚持精简效能和竞争择优原则,科学设置服务组织,合理确定服务岗位,切实落实机构整合、人员分流、竞争上岗的措施;坚持社会化运作,寻找有效管用的公益性服务实现形式,切实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推动公益服务主体多元化;坚持强化公益性职能和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切实强化公益性服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合理确定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人事相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行业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省里综合考虑产业特点、人口数量、地域范围、自然条件等因素,按行业提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配备和控制标准参考意见》(附后),供各县(市、区)参考。同一县域范围、自然条件相近的地方,确定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标准应基本一致。

  (三)乡镇公益性事业服务人员(包括:财经所和延伸派驻事业机构的在职在编人员,按岗位聘用的公益性服务人员)的配备继续贯彻精简效能原则,以县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大乡镇最多不超过50人,全省新增岗位不超过2000个,并根据目前的工作需要调整优化结构,既要解决人多事少的问题,又要解决人少事多的问题。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及相关文件要求提出本地的乡镇公益性事业服务人员配备方案,报省编办、省综改办审核批复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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