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进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将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国务院、自治区及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
(二)各牵头部门要积极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相关企业配合,做好自治区级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周密制定上述八个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并作为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巩固治理阶段“回头看”的重点之一,明确职责,真抓实干,切实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三)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足额拨付,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快速和妥善处理重大基础设施事故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