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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民航交通设施。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区(县),配合民航新疆管理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民航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对乌鲁木齐国际机场、乌鲁木齐国际机场三期改扩建工程等民航交通设施隐患实施排查治理。
  (四)水利设施。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有关区(县),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大型水利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的水库、灌泵站工程、防洪堤防工程,水库、河道、渠道周边的防护设施,河道、渠道上架设的桥梁等自治区大型水利设施实施排查。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国资委、有关区(县)和企业,针对我市管辖范围内的水利设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煤矿。由市煤炭局牵头,会同有关区(县),配合煤炭企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大型煤矿建设项目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对我市范围内的自治区大型煤矿建设项目实施排查。由市煤炭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有关区(县),针对我市管辖范围内的煤矿,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六)电力设施。由市经委牵头,会同有关区(县),配合自治区有关企业和部门,按照自治区电力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对我市范围内的自治区大型电力设施隐患实施排查。由市经委牵头,会同乌鲁木齐电业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各区(县)和有关企业,针对我市范围内的电力设施隐患制定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石油天然气设施。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安监局和有关区(县),配合相关中央企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石油天然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组织实施。
  (八)城市基础设施。按照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市政市容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各区(县),对我市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实施排查,重点对城市燃气、集中供热、供水、道路桥梁隧道等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排查,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由市建委牵头;城市供水由市水务局牵头;道路桥梁隧道,分别由市建委、市市政市容局、市交通局牵头,对在建的公路交通设施、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县(乡)道路等公路交通设施,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市属相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协助牵头单位做好排查治理工作。
  有关区(县)、部门已经做出上述重大基础设施中相关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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