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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的通知
(鄂办发〔2007〕19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自2002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先后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通过改革,农民和农工负担大幅度减轻,全省农村和农场出现了生产发展、农民和农工增收、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等原因,我省一部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没有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成了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为切实减轻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开展税费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事业场(站、所)和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要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税费改革减少的收入,由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地可根据改革总的指导思想,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二、把握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两田制”改革。人均耕地(养殖水面)面积较大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可按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养殖水面)面积(标准亩),分给农工责任田,剩余的耕地(养殖水面)实行租赁经营。

  (二)全面取消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农工责任田的土地承包费等类似于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经营田实行租赁经营,可收取经营承包费。但向场(站、所)内农工发包的,不得高于改革前的负担水平。

  (三)严格清理和规范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其他收费。农工负担严格执行《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只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易涝地区排涝水费、“一事一议”筹资和投工投劳。实行农工负担监督卡制度。由当地财经所填写和发放农工负担监督卡,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确保农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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