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三)经批准通过置换方式解决建设资金的新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其现有房产必须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公开处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额用于新建办公楼项目。项目建成后,要依法进行审计,违规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的实施监管
(一)全省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07〕1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健全相关审批、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标准,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要切实对审批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确保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
(三)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监管。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方案和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自查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