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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一)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占地面积。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占地规模,在城市规划要求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项目的容积率。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全省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及城市规划部门要从严把关。

  (二)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的面积和装修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办发〔2007〕11号文件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厅)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凡超出规定标准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四、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管理

  (一)今后,经省、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无理拖欠工程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有关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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