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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二)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调剂余缺。对因危房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界限,实行集中建设,切实做到能调整的则调整,能改造的不新建。

  (三)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和装修改造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省部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省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州、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州、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批复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所有新建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施工图一律须报项目原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复核,主要复核项目的建筑面积、内外装修标准及主要附属设施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及国家相关标准等。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要求编制施工图的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修改后的施工图施工。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设计,因工程需要确需变更设计的,须由设计部门出具书面变更意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建设中,因基础超深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工程量的,须由监理、设计及业主(项目代建单位)分别出具书面意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调整投资概算。

  (六)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工程分项验收和决算审计,并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和投资主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经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今后全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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