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高技能人才流动中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在研究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时,适当向企业高技能人才倾斜。

  (十二)坚持培训与使用统一,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的聘任制度,企业要积极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为其创造条件,发挥他们在技术攻关、实施精品工程、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要健全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发挥其在参与重大生产决策、组织技术革新、技术攻关项目上的领头人作用。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要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中要占有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真正使高技能人才干事有舞台、创业有平台、发展有空间、贡献有奖励。

  (十三)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完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建立首席技师制度。从2008年起每年选拔100名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在全省各行业、企业和各级各类经济组织中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由省政府授予“首席技师”称号,颁发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

  建立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由省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技能大师”称号的,优先参与“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符合条件的授予“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并享受政府专项津贴。

  健全高技能人才发明创造成果命名制度,对具有创造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先进操作法等成果的高技能人才,可以本人名字命名。

  (十四)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协调,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制度。要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数据库,掌握当地高技能人才状况。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要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