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规范用工,完善劳动保障,维护好在省内企业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省内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的检查督导和劳动执法,所有企业新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完善建筑、交通、水利、铁路工程等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尽快延伸到有欠薪记录的城镇各类企业,积极推行“欠薪应急金”制度。要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以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流通和餐饮服务等行业有欠薪记录的企业为重点,加大工资支付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重点查处恶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超时加班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务工农民工资的联动惩治机制,公开处理一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督促用工单位加强对噪声、粉尘、有毒物品等方面的防护,切实改善农民工工作环境。对重大职业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的责任。引导务工农民增强劳动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
以工伤、医疗保险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步伐。把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作为硬指标,纳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目标考核管理内容,重点推动建筑、纺织、水利、交通、铁路、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加工、餐饮服务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加强基础管理,简化办理程序,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尽快制定解决农民工社保关系及时转移接续办法,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和社保卡的推广运用,为务工农民参加工伤、医疗、养老保险和落实相关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促进进城务工农民向产业工人和新市民转变。切实落实进城务工农民在子女入学、加入工会组织、参与民主选举等方面的政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行农村社会化服务,为外出务工农民的留守老人、妇女提供生产生活服务。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选聘“爱心妈妈”、聘请“志愿者代理家长”、开通“亲情热线”等办法,指导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保障他们的义务教育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