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87号)
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精神,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在汉省直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
(二)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调整标准
(一)老职工的基准补贴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98元,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补贴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13元。
(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由按月补贴调整为按月定额补贴,每月定额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340元,科级380元,处级480元,厅(局)级620元。机关工勤人员每月定额补贴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高级工和20年(含)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340元,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和20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380元,高级技师480元。
三、住房补贴计算公式及发放方式
(一)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新标准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标准1992年底前法定工龄)补贴面积已发放补贴总额。
(二)新职工按月定额补贴,从本通知执行之月起按月发放,此前工作时间的补贴按新标准补发。补发计算公式为:(本通知执行年月参加工作年月)职级月定额标准已发放补贴总额。
(三)2004年1月1日后职级晋升的老职工,新形成住房面积不达标的,级差补贴一次性发放到位。计算公式为:(新职级标准面积已享受面积)基准补贴额2。
新职工晋升职级的,从晋升之月起按新职级补贴标准计发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