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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8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订的《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一件大事,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逐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共同推进,稳步发展,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为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一指导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及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开发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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