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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和省纠风办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的评议结果及时公开。对办学、收费行为规范、群众满意度高的“合格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基本合格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整改提高;对“不合格单位”,要列为下一年度评议重点,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促使其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迅速扭转局面。

  四、组织实施

  (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评议工作由省里统一部署,坚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纠风办负责协调督办、群众广泛参与、新闻媒体配合、条块紧密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主动接受评议,把民主评议的过程作为促进工作、改善管理、加强校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措施。要落实评议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加强对评议工作的领导,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全省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厅长路钢和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李述永任组长,省教育厅副厅长黄俭任副组长,省教育厅纪检组长王安怀、省纠风办副主任何泽洪等有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黄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区分类别,分类指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不同类型学校和不同评议阶段的任务、目标和要求,选择不同类别、有代表性的学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重点评议县(市、区)高中、初中、小学各1所,对群众反映乱收费和师德师风方面问题突出的学校要列入重点评议范围,重点评议的学校不少于参评学校总数的10%。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具体抓好重点评议学校的评议工作。

  (三)严格把关,认真选聘。民主评议监督员应具备思想道德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廉洁自律、办事公道正派、敢于开展批评、群众评价好、不计报酬、乐于奉献等基本条件。各地在选聘民主评议监督员时要注意选聘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除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外,还可从部分市民、学生家长中选聘。民主评议监督员由群众及有关组织推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把关和聘任,具有调查权、评议权、测评权和督促整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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